房子多到记不起来这类新闻,应当出现在政法栏目的概率会更高,类似于某贪官遗忘受贿所得房产或赠给某某情妇房产。房子要多到记不起,肯定有一定基数,普通老百姓六个口袋一套房,怎么会记不起了。也是基于这个道理,发生在深圳市的这个故事稍显离奇。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在1992年5月19日以现金33.2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144方的房子。买完了也一直没住,就渐渐忘记了这套房产的事。到了2001年,另一位林先生把房子撬锁进去后装修住下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也正常在交,距今也住了近20年。
事情到了2019年,张女士突然想起来有这套房子了,房子价值已经上涨到了600万,就想来处置掉。来房子这一看,里面已经住了林先生一家。
如果此时林先生正常搬走,也就没有后面的故事了。但事实情况是,林先生也不愿意搬走,因为他们也声称房子也是在2000年左右以正常的手续购买了该房产。
Part.1
对于这则故事,网络上大多数网民是站张女士一方的。因为目前来说,新闻的报道方向都在于,张女士这一方在1992年就以现金方式购买了此房产,一直遗忘至今。以朴素的“先来后到”的正义观而言,房子应当归属于张女士这一方。
有很多律师也是据此事实从刑法和民法角度做了详尽的分析。
刑法上的分析:林先生侵占了张女士的房产,张女士要求返还房产而不返还,林先生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侵占罪”。与此同时,林先生撬开了房屋门锁进入了张女士的房屋,经张女士要求退出后,仍滞留在其中不肯退出的,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林先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这不是数罪并罚,而属于法律上的想象竞合,两罪中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民法上的分析:虽然新闻上都报道的是林先生占住了张女士的房子,但实际上两者都声称自己从他方购买了房子,而且两个人都未办理房产证。所以需要从双方目前掌握的证据上去确定所有权,如果张女士的证据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的,那么作为林先生自然就应该腾挪房屋并且支付占住20年的使用费。
但上述的法律分析都基于张女士是现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事实情况下所做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如何,我认为还是需要再等等。以一个尚不清晰的事实去给林先生戴上“犯罪嫌疑人”的枷锁,是不公平的。
Part.2
我为什么说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原因是因为故事的疑点不少。
首先是张女士和林先生都声称是从他方购买的房子,两个人都有同样的特点就是都没办理房产证,都只有购买合同,而且都是从他人个人手上买来的,差异点在于林先生的合同是手写合同。但是张女士的合同的疑点照样存在,28年都记不起来的房产,合同却崭新如此,从合同上来看可不像是被遗忘的房子。
因为结合1992年的深圳历史状况来看,1992年的深圳房市可不像是现状的情况,那时候的深圳房市基本上不会有外地人去购买,一般外地人去购买只会是单位调动去买房,这跟林女士说她因为屡次单位调动而忘记了这套房子的说辞是相吻合的。
所以辗转国内国外多地,房子都能忘的人,合同却没忘掉?
其次是结合当时的深圳房市情况,当时确实是存在房地产开发经理(那时候的经理可不是现在随便喊喊的经理)用私权留存一部分房子低价出售给别人的情况,很多这类房子的房产证也没有办,这类房产的来源是有待质疑的。而双方都声称是从个人手上购得的房屋,这就让事实本身存在很多可质疑的空间了。
所以,作为张女士和林先生既然都有房屋购买合同,虽有先后顺序的差别,再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这套房产该归谁,我觉得是有争议的。
既然有争议,我是支持张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去查询事实真相,而媒体呢也请保持一个公正的立场,事实真相尚未得到确认之前,请别不要用类似于“侵占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字眼去描述林先生一家。
引用一个网友的话,让子弹再飞一会,事实还真伪不明(特别是房屋的登记产权状况、双方的合同的真伪、购房款交付情况、长期未主张权利原因等),不宜下最终结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能要比付诸舆论更合适。
律师说法
社会中有很多的纠纷,人人都有可能身处纠纷之中。网络暴力很恐怖,真心希望媒体可以保持公平,用事实去报道,而非通过臆测的片面的事实去进行价值评价。至少在这则事件中,在林先生一家是否是占住没有定论之前,林先生一家已经经受了超过道德的苛责和评价。到底是不是犯罪,要看公检法机关的行动而非靠媒体的论断,毕竟公安已经上过门却未逮捕林先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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