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三,分别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明媒正娶。
首先来说为什么要有父母之命。因为有“男女同姓,其婚不番”与“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经验之谈,西周禁止同姓结婚,这点符合优生法则,是有一定科学性的。其次,人是有社会性的,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异姓宗族的联合,所以必须门当户对,这样才能保证家族的兴旺和血统的纯正。因此,在婚姻方面,个人没有太大自由,通常是家长或大宗发挥其权威作用。在西周时期,婚姻有名无实,多半只是保证家族利益,维护宗法制度的工具,夫妻能相敬如宾已是一件幸事。
综上,父母之命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要有“媒妁之言”呢?这就要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说去了。生活在封建社会中的女子大多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倘若对这些男女采用“自由放任”政策,那估计人类也就绝后了。封建的风俗造成了人们在求偶问题上的腼腆心理,所以委托媒人曲道求之成为了封建时代求偶之法的重要方式。《说文解字》云:“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媒妁作为专职谋合、调适两个不同姓氏家庭联姻的中介人,撮合的婚姻会有一定的合理性,再者,婚姻必须要有媒妁的规矩也有助养成人的羞耻之心,侧面揭了礼法的重要性。
最后,只有走了“六礼”的流程才能算是“明媒正娶”。六礼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区分女方是妻还是妾的身份,正规的程序再次强调了层级森严的等级制度,体现礼乐宗法的影响。虽然六礼的设置在当时是符合宗法伦理精神的,但是这也是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充满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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