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
1. 概述
1) 内涵:
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和方式获取网络用户资源,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网络经营者及消费者和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 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
a) 中国互联网企业不够成熟,尚处在低层次,消灭式的竞争阶段,而不是差异式竞争,合作式竞争,合作共赢等模式。
b)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没能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c) 手段多样化,低俗化,技术化,隐蔽化。模仿复制,要挟用户,拒绝兼容,流量挟持,软件攻击。拦截屏蔽,恶意测评,商业诋毁,营造社会舆论等。
d) 同质化竞争严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e) 往往是先炒作再诉诸法律,且法律诉讼很容易成为互联网企业攻击对手造势的工具。
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新形式
a) 隐蔽性
b) 跨度大,范围广
c) 虚拟空间,不确定性大
d) 低成本性造成传播范围广
4) 新趋势
a) 重复侵权严重
b) 从受害者转为施害者的状况频发
c) 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
d) 不正当竞争的新表现形式不断涌现
5) 立法及研究现状
关于网络市场竞争的相关立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虽然具体,但是对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尚属空缺,笔者希望立法者在以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能特别注意将互联网的行为考虑其中。
a)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尚存在不足
b)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为经营者,而对经营者的定义,在网络经济中的范围不宜过窄。
c)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国范围内有效,而在互联网领域中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等的范围广泛,对管辖权的规定应当零星规制。
d)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多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经济法这一举足轻重的领域探讨却不够深入。
2. 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1) 互联网领域内传统不正当竞争
a) 商业诋毁 eg.慧聪网,奇虎vs金山,奇虎vs瑞星口水战
b) 虚假宣传eg.大众点评vs爱帮网,阿德利亚迈实他人产品为自己所作,淘宝网虚假信息
2) 互联网领域内新型不正当竞争:目前只能根据反第二条,基础理论和原则性条款进行认定。
a)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max 司法实践:由直接设置恶意关键词的主体承担法律后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没有明知应知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恶意软件冲突:《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17条,禁止恶意排斥。18条不能恶意干扰。
c) 恶意屏蔽广告
d) 设置不合理的robots协议
e) 流量劫持: 客户,DNS,运营商
f) 恶意风险提示
g) 恶意软件评分
h) 恶意插标
文章出自《中国互联网企业诉讼报告2006-2016》,杨东,许坚主编 ,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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