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一直有着流传着这样一篇文章,建议今年年底之前将2018年奖金进行发放。文中主要立足点是2018年年底进行发放时可以使用全年一次奖金发放的方式,以24000元计算,适用3%的税率;如明年进行发放时可能不适用全年一次奖金发放的方式,应适用每月5000元的扣除后缴纳个税,适用20%的税率,这样差异就达到了2000多元,所以建议年底之前发放奖金。
那么这个说法正确么?
首先来说2019年开始个税的计算是按年度进行计算,每个月按扣5000元后的金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进行预扣预缴。也就是说个税以后采用的方式和企业所得税基本一致,每月进行预缴,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看2019年以后全年一次奖金发放方式的个税计算方式将会被取消。所以文中计算的方式是不正确的。
其次大多数企业2017年年终奖都在2018年初进行发放,全年一次奖金发放方式已使用过一次了,年底之前也无法再次使用。如年底之前发放年终奖时,按5000元计算,将预缴个税2390元。而不是按3%计算。
就此看来如果奖金在明年进行发放时,按全年所得进行计算。而且根据个税抵扣的细则(目前未正式出台)来看,可能还有扣减。
所以明年发放2018年全年奖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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