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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坠江前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争吵5分钟 两人行为均涉嫌犯罪。-

公交坠江前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争吵5分钟 两人行为均涉嫌犯罪。-

作者: zz温暖萌 | 来源:发表于2018-11-02 14:18 被阅读0次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成年人,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时冲动可能会成为永久的遗憾。

    说到控制,昨天听到一个家长在对待孩子没有写作业,回家还撒谎,妈妈没忍住,就把孩子打了。

    事后妈妈跟孩子聊天说,孩子,你觉得妈妈打你对不对?

    孩子说,对。

    妈妈:不,妈妈打你是不对的,妈妈见到没有写作业,还说谎,妈妈没有控制好自己打了你。那你没有完成作业,说谎,也是没有控制好自己,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妈妈打你不对,你说谎,没有完成作业是不是也不对?

    孩子:嗯。

    妈妈:那我们以后都要学会控制自己,你控制自己按时完成作业,我控制我自己不动手,可以吗?

    ……………………

    就这件事后,这个妈妈说,孩子作业基本上不用她操心了。

    希望每个人都能对自己的行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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