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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问题——第八堂课笔记

量刑问题——第八堂课笔记

作者: 郭零 | 来源:发表于2017-06-08 08:00 被阅读0次

1.毒品再犯与犯罪封存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之前犯了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十分严重的犯罪的,之后又犯了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显然,故意杀人罪等罪要比毒品犯罪更加严重。所以,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也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累犯从重的规定。这是有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决定的,否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协调。

2.重刑猜想

现在的法官之所以量刑重,有许多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将最重的刑罚留给最重的犯罪,总认为自己手中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结果往往是导致量刑不均衡。我一直主张,对于杀害一名被害人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杀害两三名被害人时再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比如,在日本,被告人杀害两名及以下的被害人的,不会被判处死刑,只有杀死两三名及以上被害人的才会被判处死刑。

教授的猜想是不对的,司法人员并非觉得自己手中的罪犯就是最穷凶极恶最该死的,而是觉得他们已经该死了,当然如果遇到了更该死的,也还是一个死。说到底,死刑没有定指标呀。

3.犯罪工具的狭义解释

被告人驾驶一辆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越野车,故意撞毁了价值6000元的财物,是否要将这辆越野车没收?如果将没收犯罪工具解释为刑罚,反而可能对被告人有利。将其理解为刑罚,就不是仅由公安机关处理就行了,而是要经过法院。这样在程序上,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是这样也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可能还要将这些内容解释为保安处分,但是对这一规定内容进行限制解释。一般要求犯罪人本人的财物要与他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但实际上,只要在犯罪中使用了该财物,又怎么能够随便否认该财物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呢?所以,最终是否要被没收,更多地取决于法官基于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所用财物的价值、财物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的考虑而进行的自由裁量。

4.追缴犯罪所得的性质

刑法第64条中规定的追缴财物,应属于保安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十五岁的人盗窃他人的财物,也应当将赃物追缴。但是这种情况下,并不能用刑罚处罚十五岁的人,如果将追缴赃物理解为一种刑罚的话,就会得出不能追缴十五岁的人所盗财物的结论。

不同意。15岁的未成年人不科处自由刑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际上一种有限的赦免。如果将追缴赃物认定为一种保安处分,那么就会得出:所有犯罪所得巨大的案件,追缴赃物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会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不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要分开进行,不利于被告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也难以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实际上在一般案件中,追缴犯罪所得都是明确写入判决中的,怎么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呢?

5.赌资性质

追缴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在赌博中追缴的对象应该是行为人赢取的财物。在我看来,行为人准备用于赌博的资金,不宜作为赌资没收。

6.刑法36条第2款

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该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犯罪人在当次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累犯起算时间

被告人甲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五年最后1天,捅死被害人。被害人乙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五年最后1天投毒,被害人直到第2天才毒性发作死亡。我并不认为被告人乙的特殊预防必要性要明显小于被告人甲,也就是说,应该认为被告人乙的行为也成立累犯。

举例不当。在非法拘禁或者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五年内的拘禁行为和销售行为仅仅是行为的一部分,而杀人和投毒犯罪中,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

ps:

这是参加鹿鸣君发起的千字营打卡活动第三季的第二十八次打卡,距离本季活动结束已经很近了。

第一季的时候就很想参加,但因为当时俗事缠身,感觉力不从心,再以后又错过了第二季,但组织领导并没有因为我缺乏勇气就放弃我,感激涕零之际,决定对自己狠一点,脑子一热就发了投名状。

现在本季活动已近尾声,回首这段时间,有收获,有感动,除了认识了一群优秀的青年才俊,也感慨自己排除了一些困难一直坚持,成年的、已婚的、忙碌的、贪玩的男人要每天抽出些时间学习、记录、写作,确实是困难的,但也不是不可能。这种煎熬的过程,最终会逼迫自己养成一种健康的生活习惯。比如,之前一直以为有早睡才有早起,但现在发现:如果做不到先早睡再早起,可以先早起再早睡的。

记录《刑法的私塾》笔记,不排除有取巧交差的因素,但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自己一直缺乏这种做专业笔记的习惯,而这也是我一直焦虑一直想尝试的事。我的研究生生涯也是很充实的,我们导师也是法学院少数几个定期组织学生开例会学习讨论的导师之一,我们讨论的知识性、趣味性一点也不比张明楷教授的私塾逊色,至少不会比张书中呈现出来的更不精彩。我比较喜欢这种讨论式的观点呈现,因为它真实,都是干货。说起来,《论语》也是师生对话记录呢。

张明楷先生是刑法学界最声名显赫的大咖,几乎可以不要加之一。看他的书,老老实实做小学生、整理笔记就是正确的打开方式。但学术精神贵在独立,张教授私塾中的学生大部分也是涉世不深、学历不厚的,他们面对巨人一样的老师时是敢于发问,敢于辩论的,甚至敢于纠缠不休的。而老师也有足够宽广的胸怀,总是循循善诱。

站在巨人肩膀上就自以为比巨人还高的人是可笑的,但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可以看到的风景,确实是独特的。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偶尔也会发现书中一些不能让人信服的地方,我也认真地思考、反驳,这种快乐是美妙的。

我想,我是真的热爱法律的。

如此,而已。

那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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