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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审查谈话与侦查审讯的区别

准确把握审查谈话与侦查审讯的区别

作者: 建于 | 来源:发表于2019-03-10 18:54 被阅读16次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也抽调到纪委办理过案件,纪委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有获取言辞证据的方式统称谈话,无论是针对被查对象还是相关证人。纪委的领导也经常会提到,谈话水平怎么样,最体现一个纪检干部的水平。也就是说,会谈话、谈话效率高、质量好是衡量一个纪检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在很多场合,领导也会说,年轻人要多锻炼,特别是谈话是最考验人的,不会谈话以后发展的空间就小了。

    但是检察院自侦部门不一样,从法律术语角度,有讯问和询问两个概念,前者针对嫌疑人,后者针对证人。通常情况下,在获取被查对象的有罪供述之前,对被查对象所做的笔录都是询问笔录,因为严格来讲,没有刑事立案不能称为嫌疑人。但是,实际上所采取的手段却是讯问,更多的时候使用的是审讯。比如,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后接触初查对象意图获取有罪的言辞证据的时候,无论是领导还是侦查员通常都是说审讯,强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尽快审讯突破。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谈话、讯问、询问这三种措施都写进了《监察法》,可以说是对纪委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工作措施进行了折中处理,都予以保留,以免工作人员不知所措。但是,这三种措施到底有什么区别,理论和实践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第一,威严程度不同。谈话、询问、讯问,三者的严厉程度是不同的,依次递增。第二,取证意图不同。询问、讯问更多地强调查明犯罪事实,谈话还侧重教育或者挽救被查对象,以及宣传党和国家的打针方针。第三,适用对象不同。谈话仅适用于监察对象,询问、讯问适用于所有知道案情的人员。

    尽管可以从这三个侧面来认识谈话、询问、讯问的不同点,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很难区分每一次获取言辞证据的方式究竟是属于哪一种,最后也不过是根据案件环节或者说工作需要在笔录的文头上做文章。具体到每一次获取言辞证据的工作,很多时候是谈话、询问、讯问是相互交织的,根据对话的情况适时地在进行调整。可能原本是谈话,沟通是“软”的方式,但发现谈话对象可能涉嫌严重违纪,关键时候也只好“硬”一些,这就有了审讯的意味。也有可能,本来打算询问证人,但通过询问发现证人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者有其他犯罪问题,又必须要通过谈话或者审讯的方式让他讲清问题。当然,更多的是在审讯嫌疑人时或者说询问证人时,对象不能正确认识问题讲出实情,工作人员往往会跟他谈话讲政策讲规定,达到疏导情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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