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姐妹花的家庭,女儿死伤造成的医院抢救费、丧葬费等,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可谓不能承受之重。接受凶手家庭的主动赔偿,也是无奈之举。而对于凶手及其家庭,也只有司法审判留下一线生机,才有更高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对被害人支付赔偿。恰是这种司法判决“折扣”,平复着撕裂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某种合理性。
当然,凶手及其家庭的主动赔偿,对终审判决的影响,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就此案而言,虽然并不在《指导意见》所列罪名之列,但从司法实践看,也属于法庭酌定的情节,客观上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
死缓改判的做出,从传统理念看是“轻判”了。但还应当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立法与世界潮流接轨,人身自由刑和生命刑的距离早已拉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至少需要服满二十年的徒刑。对于限制减刑的聂李强,虽然不必立即执行,但付出的自由代价,同样不菲。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也是最起码的需求。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而非舆论之审判——那样无异于“饮鸩止渴”。当然,终审判决的做出,也不是正义的终点。面对姐妹花那样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如何给予及时有力的司法救助,是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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