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既然已经成为公认的资源,甚至资产,那么如何界定其法律地位,数据应该属于谁?如何保护附着在数据之上的权利(rights)?利用数据产生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就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了。
关于数据的权属,中外学术界有很多讨论,典型观点可以分为两个阵营:数据“有权论”和数据“无权论”。要在数据有没有权属、如何确权等根本问题上达成共识,还需要时间。
数据有权论
最早提出数据财产权概念的是莱斯格,他在1999年出版《代码和网络中的其他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in Cyberspace》)一书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数据财产化的理论思路,并指出应该按照数据活动的要求,通过一种赋予个人信息以财产权品格的新的设计,使得数据活动更加方便和顺畅。
谁拥有数据?最近几年随着大数据的兴起,数据权属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2019年上海交通大学刘新宇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分析及其体系构建”一文中分析了数据权利(data right),认为数据权利非物权,因为数据并非有型之物,可支配和排他性难以实现,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数据共享后的收益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数据权利也非知识产权,因为数据很多时候缺乏独创性,有时也难以保密从而按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考虑到在网络环境下,数据权利主体往往是多源的,典型的至少包含用户与数据经营者两方,因此作者提出了二元权属的架构:对用户,按人格权和财产权,对经营者,按经营权和资产权。实际上,北航龙卫球2017年在“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研究“中早于刘新宇,分析了上述问题,并提出双边权利的建议。
数据无权论
也有很多人不主张设置独立的数据权利。比如,柏林自由大学的LOTHAR DETERMANN在“No One Owns Data”这篇文章中重点从财产权(property rights)角度,分析了数据的所有权(ownership)问题,特别是数据产权(data property right)。作者详细分析了现有各类法律体系下数据的所有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这些法律包括:不动产、动产、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保护、数据隐私等。现有产权制度,刻意回避对数据施加保护,主要是为了给信息自由流动和创新留下空间。接着,作者还进一步分析了新创设一种专门的数据所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他认为,如果新创数据所有权,可能会对创新、信息自由流动、言论自由、政府履职,个人隐私保护、竞争、公平正义等造成冲击,且执行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他的结论是:没有人能够真正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绕道而行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数据权属的讨论尚无定论,期望在法律上一劳永逸的解决数据权属问题,短时间内看不到希望。
实际上,大家真正在乎的是利益,而不是权利本身。因此,实践中,不妨绕开数据权属的泥潭,直接谈谈利益。为了在数据流通中保护数据相关利益,可以用合同法来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不失为一种更接地气的选择。
另外, 随着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数据供需双方可以在不改变原始数据权属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融合分析,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规避数据权属的泥潭。
参考:No One Owns Data,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1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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