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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0-11-29 06:06 被阅读0次

    一、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1062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注意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还包括家庭个人财产。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各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也发生共有关系。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当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此时不形成共有,各继承人对分割的遗产成立单独的所有权。《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未分割之遗产,全体继承人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继承人也可以继续共

    有。《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其他共有财产

    家族共有的祠堂、学田、族产等属于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的使用,按照《民法典》合伙合同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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