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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13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13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5-13 06:50 被阅读0次

    问题1:增值税发票只转税金给对方对公,而货款走私下微信或者支付宝,这样对方开给我的全款增值税发票没问题?

    解答:

    这种情况,税务局肯定会怀疑是虚开发票,因为没有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很容易形成资金回流。

    这样操作,对于税务局来说,简直就是不打自招或掩耳盗铃。

    问题2:有一家单位中标后因故没有供货,企业收取的违背约定履约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在签署合同后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所以,企业收取这类违约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不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如果是在交易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比如拖欠货款支付的违约金等,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3:公司销售的产品,已经发货并随货开具了发票,现在客户因本地的环境等问题无法使用,需要退货,客户支付供应商赔偿款 ,货物全部退回。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款是否需要按价外费用开发票?这种是属于合同履行了还是未履行呢?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业务描述,销售方已经发货且开具了发票,那么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销售方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向客户(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款等,就构成了具有纳税义务的价外费用。所以,销售方在收到赔偿款的时候,就有义务按照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至于,货物退回,销售方只需要按照正常的退货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问题4:集团内免税农产品销售与抵扣进项后合并报表分录

    子公司为苗圃生产基地,母公司为从事绿化工程的建筑公司。2020年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自产苗木100万元,开具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母公司购进苗木全部用于绿化施工项目(假定全部进入了主营业务成本),抵扣了进项税额9万元。

    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编制合并报表分录?

    解答:

    子公司销售分录:

    借:内部往来(或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说明:因为子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母公司购进并抵扣进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元

    贷:内部往来(或银行存款) 100万元

    合并报表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探讨:

    有人说上述的合并分录是错误的,因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出现负数(-9万元),所以合并分录应该是: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91万元

    营业外收入 9万

    我的观点:

    1.合并报表是应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整体上并没有营业外收入,合并后也不应该有。

    2.因为税法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子公司购进的原辅材料等都是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换一句说,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含税的,虽然此处合并抵消分录“主营业务成本”是负数,但是没有写出的子公司销售成本是含税的,此处的负数相当于是将子公司成本转换为不含税的了。

    问题5:转让专利权,是否免征增值税?查到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和转让专利权一样吗?

    解答: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不属于技术范畴。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综上所述,只有转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须得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免增值税。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权转让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6:境外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分境内境外。

    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按照25号公司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留档备查,企业直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7:实习生工资发了1000,没有签过合同,已离职,老板要我发身份证声称公司给我报个税,合理吗?

    解答: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不管是否需要实际交税,都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虽然已经离职,但是人家企业还是需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虽然存在部分盗用信息资料的情况,但是对于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也是需要支持的。

    在次月15日后,纳税人可以登录个税APP进行查询,如果企业进行了虚假申报的话,纳税人可以在APP上就直接申诉了。现在的企业面对税务局,多数还是战战兢兢地,稍微懂一点的人,都不会再去个税上闯“红灯”,因为虚假申报很容易被发现,且很容易招致申诉。

    问题8:公司出租设备,合同约定2020年12月支付租金,但对方延期到2021年才支付,那这个收入在哪一年确认?

    解答:

    出租设备,对于收入的确认,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方面的确认。

    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在合同约定2020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在2020年,虽然实际收款是在2021年。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需要在2020年度确认应税收入。

    3、会计收入的确认

    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需要按照规定在租赁期间确认分期收入,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实际收款时间无关。

    问题9: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计提的“三包”等产品质量维修费用(保证类售后服务),通过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解答:

    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售后服务分为保证类质保和服务类质保,企业在计提保证类质保时,产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并且产品销售收入已经确认完毕,保证类质保属于产品控制权转移以后有可能将要发生的支出,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的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范围。

    所以,在新收入下,企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与原收入准则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销售费用”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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