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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作者: 瓦当321 | 来源:发表于2022-10-31 18:10 被阅读0次

    主要包括:

    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性质、任务、建设方针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军队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公民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防建设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和宣布战争状态的制度;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等。

    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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