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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了?切勿“任性”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了?切勿“任性”享受

作者: c5b4c2ada743 | 来源:发表于2018-05-29 16:37 被阅读2次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办法中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改为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对于符合条件企业,可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留存备查资料准备齐全,以备税务机关进行的后续检查。

    “取消备案”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享受不好往往“风险”重重,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风险”高发区:

    风险一

    “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享受后发现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如果企业由于判断失误等原因享受了税收优惠,在后期发现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但需要补缴相应税款,还应按《征管法》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年的话,就是每年要补少缴纳税款金额18.25%的滞纳金。

    因此在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后,企业更应该“谨慎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并按“办法”中的要求,准备好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风险二 

    虽然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但是税务机关仍然会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进行后续管理,并且对于部分税收优惠事项,明确规定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后主动上报资料,具体事项如下: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风险三 

    2017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一定要注意新办法对于留存备查资料的变化,我们看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不少留存备查资料发生了变化,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益”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新增了“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以及“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新“办法”中对于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一定的细化,比如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不但要能够提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还新增加了提供“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总结 

    归根结底,享受税收优惠的实质是企业要符合税收法规对于优惠事项的要求,而不仅仅是留存备查资料符合要求,企业在享受优惠事项时,除了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准备资料,还应将同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作为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并且需要保留10年。

    因此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应做好风险防范,对于不确定能否享受的事项,需要更加谨慎的对待,并且一定要按规定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备后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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