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也就是刚刚执业的时候,我接到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在他们的离婚诉讼中,他们已经同意了房屋各二分之一的比例,这一点写进了本院查明部分,但该分割并未写到判决书主文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该房屋不可能执行,只能是再次提起诉讼。
接到该案件后,我认为该案件十分简单。因为在房屋如何分配上没有任何争议了,生效判决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无需举证的。当时我认为,该案件就是走程序执行的问题。所以我轻率的承接了该案件从一审到执行的全部程序。
我查阅了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经过跟当事人的交流,我发现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对价,也不打算要房屋,所以我们商定,希望以第三种方式处理房屋。所以我按照第三种方式写了诉状,并照此准备了庭审。
结果一到开庭,问题就开始出现。首先法官提出,不可能直接判决拍卖房屋,必须先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就算是准备出售房屋也必须要先由一方取得,再去出售,支付给另一方对价。我跟法官交流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项,被法官痛批了一通。
其次,法官要求把价值固定下来。因为评估涉及到交费已经评估价值虚高的问题。在该问题上,首先没有跟当事人充分交流他愿意给对方多少对价和自己愿意接受多少对价,也就是他能接受的价值区间没有固定下来。其次对法庭这个固定价值的协商方式不了解,一开始的沟通可以说比较失败。
最后,考虑到对方居住在房屋中,拒绝搬出的情形,并且对方十分难以协商。我建议当事人将房屋所有权给对方,并且放弃了少量价值。并约定了在五月份,对方将一半对价款给我方当事人。调解结案,法院退了大部分诉讼费。在此时,我的当事人和我对案件结果还相对满意。
很快一个更大的问题就出现了。调解结案后第二天,房屋买卖合同就达成了。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将约定的款项给我方当事人。理由是调解时双方确认的的款项交付时间是五月前。其中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意识到该问题后,我一段时间都睡不好觉。因为如果一旦执行不到,这是我在调解过程中的建议存在问题。导致我方当事人一半的房屋所有权烟消云散,化为不能实现的债权。我一度甚至想到了分期赔偿当事人损失,或者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我提起诉讼,使用律师执业责任险。当然,这样做,我的执业生涯也就毁了。
后来经过跟多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交流,以及深入思考,我想到了一个方案。违约,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查封案涉房屋,等待执行。当事人也同意支付部分违约金。结果江宁法院拒绝做执行前保全。
后来因为我方当事人是房屋的主贷人,只有我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房屋的抵押。基于这一点,我们去跟对方当事人谈判,对方当事人同意将房屋首付款给我方当事人。双方和购房人签订了补充协议,我方当事人在前几天已经拿到了百分之九十的款项,算是化险为夷。
这个案子,虽然算是顺利解决了难题,但是也是有很多教训。
第一点,法条和案例,还是无法代理实践经验。当初不应当错误的认为案件简单,遇到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应当请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合作。
第二点,选定一个方案后,也应当预见到该方案无法实行,应当充分准备替代方案。
第三点,在之前也听到过了很多关于专业化和做多种案件的争论。经过此次,我认为还是应该专业化。尽管说现在大数据时代,各种案件都可以在网上查到丰富的资料,但是实践经验无法替代。我想还是专注做一个领域,对当事人的利益,对自己的口碑才是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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