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收归国有另外30%归其侄女》引起大家的关注:
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诚然,法理上看没什么毛病。


法律明文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本案的蔡某侄女是蔡某直系亲属,在法理上有一定继承权,而且蔡某的养老送终也是由蔡某的侄女完成,虽然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应该是事实上的继承人。
法律应该本身就是引导主持正义、公正,引导正能量的。切莫让法律条文变成冷冰冰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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