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人公约》
1.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残疾人对所接受的服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服务应当尽量支持残疾人的自立,例如独立生活。
志愿者在提供服务前做需求评估,尊重他的意愿做出选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解决最希望解决的问题。
2.不歧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3.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所有的残疾人都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在平等的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求。增加他们对娱乐活动、社交、学习的机会。
4.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残疾人应该以自己本来的样子获得尊重,所有的条约都适用。
5.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意味着为残疾人提供同等机会(教育、健康、生计、社交、社区活动等)发展他们的潜能,提升他们的能力。
6.无障碍
无障碍的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以及享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用不同的形式,传递某个信息,以方便他们都能接收或了解某个信息。
7.男女平等
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常常收到多重歧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了解她们的顾虑,调整活动内容。
8.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跟他自己有关的事项由自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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