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晋律与“五服”。
西晋泰始三年, 晋武帝颁布 《晋律》, 又称 《泰始律》, 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
内容上,在 "刑名律" 之后增加 "法例律", 充实了刑法总则, 同时对刑律分则重新编排,趋向 "刑宽" "禁简"。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经晋武帝批准颁行, 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为 《张杜律》。
《晋律》与 《北齐律》相继确立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指五种丧服, 分别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 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 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 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
缌麻,亲服制最疏, 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 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五服制度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影响广泛, 直至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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