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赎回主要是针对开放式基金而言的。一般来说,封闭式基金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二级市场买卖,收取的佣金按开户卷商给出的标准收取。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以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一部分,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卖给基金公司,以赎回投资者的价金。
赎回所得金额,是卖出基金的单位数,乘以卖出当日净值。同时,基金在赎回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1. 开放式基金赎回的基本问题解答
关于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相关内容如下:
- 赎回的办理时间
基金赎回办理的时间与申购的时间一样,以开放日的9:30~15:00。 - 赎回申请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基金赎回申请,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经过系统确认之后在经过清算即可。销售机构通常在T+7日前将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划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 赎回金额与费用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单位净值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单位净值 * 赎回费率 - 开放式基金赎回的流程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与申购类似,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向基金公司发出赎回申请,进行赎回。虽然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细则会有所差异,但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发出赎回申请。客户可以通过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或者到基金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机构网点,填写基金赎回申请表。
- 网点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录入相关信息,并冻结赎回份额,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系统,TA系统向网点下传赎回确认信息,并同时传给托管人和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下划赎回款。投资人赎回基金时,无法在交易当天拿到款项,该款项一般会在交易日的三到五天,最迟不超过7天划出。
2. 基金赎回的条件
大部分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方案都对基金的赎回做出了一定的条件限制,这是为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大体来说,基金公司会在如下三个方面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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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对首次募集完的资金,在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才允许被赎回,这个期间一般历时三个月。另外,对赎回日期也有限制,一般以每周或每月固定几个日期作为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再者就是对赎回款到账日期的限制,即从接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赎回要求到向基金持有人付款的时间,多数基金规定为5~7天。 -
额度条件
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此时,基金公司可以做一些特殊的安排。 -
费用条件
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为了投资者在买入基金份额后不会很快被赎回,基金公司会根据持有时间长短来设置赎回费率,一般来说,基民持有基金额的时间越长,其费用率就越低。
3. 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是基金赎回的一种方式。在积极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 全部赎回
当基金管理公司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即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引起基金资产净值较大波动等情况下,可以在当日接收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延期办理的赎回方式下,基金的净值将按下一开放日或更往后的开放日的基金净值进行计价。
前面已经讲过,按照有关规定,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同时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予以撤销。
因此,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明确表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其是否要将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予以撤销,即是选择“连续赎回”还是“非连续赎回”。如果投资者未做出选择,则将被默认为连续赎回。
4. 特殊情况下的基金赎回管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是,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用户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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