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识规范如何管控?
(一)认识的规范性
为了把握认识规范的本质,我们先询问其目的。区别规范的两种不同用法是很重要的。
第一,规范的第三人称的用法,用来评价其他人的行为。例如,通过考察一个人是否称职来决定是否雇请他。
第二,规范的第一人称的用法(也称为是“程序性的”),用来指导行动的。例如,我通过查词典,来决定在一个句子中使用that还是which。
传统认识论者问的问题是:“我关于外部世界、关于他人的心灵、关于过去等等的得到辩护的信念如何可能?”,这些都是关于信什么的问题。这个情景下的规范是后者,即第一人称的理性指导或程序制定。
(二)理智主义模式
如果认识规范统辖推理,那么,它们究竟是如何统辖的?
理智主义模式,指的是,将认识规范的运作等同于明确清楚表达的规范的运作。例如,海军军官“按书操作”,所有的行为都遵照明确的规章。再例如,驾驶指南、礼仪手册。如果不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往往会认为所有的规范都是这样运作的,尤其认为这就是认识规范的运作方式。
但是,这种模式会使我们陷入无限的回溯。因此,认识规范不能以这种方式指导我们的推理。
(三)认识规范管控我们的推理吗?
如果理智主义模式是错误的,那么认识规范是怎样管控推理的?
——认识规范并不管控推理。
我们可以运用推理批评推理,因此,我们在应用认识规范于其他推理时可以运用推理,但不能要求我们在我们能做任何推理之前就对规范进行推理。
(四)程序知识
你骑自行车的行为在没有考虑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能够受辖于规范,是因为你知道怎样骑车——这就是程序知识。
掌握在各种不同境况下做事的程序知识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我们在这些境况下的应做之事进行一般的描述。——会做不会说。
规范的主观内化(internalization)导致我们有“自动的”程序知识,这种自动的知识使我们能够无须思考怎样做就可以做好某件事情。——这个过程,也称为“无须思考规范的规范引导”。——这时候,我们的行为由我们的程序知识所指导,而指导的方式由规范所描述。这是具体的指导的方式,包括非理智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既是指导,又同时矫正或调整我们的行为。
1. 能力/表现的区别
知道怎样做一件事情和实际上去做它之间的区别和语言学中能力/表现之间的区别一样。
语言能力理论:语言学家研究语言时,重点关注的是有哪些规则决定哪些话语是合乎语法的。关于当我们做对事情时我们所作所为的理论。然而,这种情况下的正确与错误并不是由某种形而上的必然标准所决定,而是由人们怎样谈话的方式所决定。
与之相对照的理论——表现的理论:关于人们实际上所说的,过失以及所有其他事情的理论。
2. 规范性语言
在表达程序规范时使用规范性语言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规范可以被描述为知道我们在具体境况下应该做什么。使用规范性语言描述主观内化的规范,关键是将规范要求我们所做的和我们事实上做的相对比。
我们知道怎样做事,但并不总是成功地遵循我们的规范。
在描述程序知识的时候,“应当”的用法——区别“应当”的道德用法和“应当”的目的指向性的用法。
规范性语言的用法和表达语法规则的用法类似。我们被告知在一定的境况下,我们应当说“that”而不是“which”。这里的“应当”不是一种道德的或自利理性的应当。它是我们在描述程序知识时所使用的那种“应当”。由于在描述程序知识时会自然而然地使用规范性语言,因此,在获得程序知识时我们所学的是我们应当怎样做事的规范同样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3. 认识规范是程序规范
前面讲的都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规范。下面讲如何运用认识规范指导我们的认知。
认识规范描述了我们在认识认知中自动遵循的主观内化的行为模式,其方式和我们在骑自行车时自动遵循的模式的方式一样。认识规范是主观内化的规范,统辖我们的认识认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