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通行的表决方式,普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只是相对正确,而不是绝对正确。当多数选择不会以牺牲少数为代价,就是正确的。如果必须以牺牲少数为代价来成全多数,那就不正确了。
牺牲少数来成全多数,不比牺牲多数来成全少数好多少,类似五十步笑百步的差距,都是非正义。
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为着生存与为着发展属于不同情况。如果是为着生存,在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下,那就只能选择牺牲少数来成全多数。譬如船超载要沉了,让少数人牺牲可以保全多数人,这就是迫不得已。迫不得已不等于正义,只是无可奈何的悲剧性选择!
如果只是为着发展,那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有牺牲。特别是以牺牲部分人的生存权利为代价,来实现所谓发展的选择,必定是邪恶的选择。发展是可以缓一缓的,不需要急功近利。譬如为了发展强拆强迁逼出人命,虽然牺牲的可能只是个别人,但是非常邪恶,因为人命大过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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