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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不解决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有些事:不解决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作者: 几吸几呼 | 来源:发表于2017-09-11 14:45 被阅读0次

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1982年谭振禄结婚了,他在谭家排行老五,兄弟中排老二,那时的农村能取上媳妇还是不错的。婚后的谭振禄夫妻就住在了父亲谭连清院子的小北屋,那时的条件都十分艰苦。

烟点燃之后,谭连清狠狠地吸了一口,吐出一道长长的烟线,然后那烟线分散升腾,并没有朦胧他的眼,也没有模糊他的脸,仅仅只是松弛了他的表情。他在想,大儿子谭振福、大女儿谭素梅、二女儿谭素兰、三女儿谭素竹都相继结了婚或出了嫁,现在二儿子也结了婚,只剩下小女儿谭素菊未出嫁,三儿子谭振寿和小儿子谭振喜没结婚了。

想到这里,他和妻子马桂花商量,让刚结婚的二儿子谭振禄花钱去村里另一个地方盖两处房,这样谭振禄就可以搬走,家里剩下的三儿子谭振寿结婚就可以住到谭振禄盖的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了,而小儿子谭振喜结婚就可以跟着他们老俩住了,至于小女儿谭素菊出嫁就不需要准备住处了。

就这样,谭连清召开了一个家庭会议,会议决议:一是谭连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二是由二儿子谭振禄出钱到村西头新批复的宅基地建两处房屋,一处五间共十间,对称式的,都在一个院子里;三是二儿子谭振禄盖房的钱由谭连清出面去借,欠条则由二儿子谭振禄负责偿还。会议在二儿子谭振禄一言未发的情况下结束了。

二儿子谭振禄接过谭连清给的启动资金,如火如荼地开始建房。他叫上了当时单位的瓦工木工等能用到的工种帮他盖房,然后就是管饭即可这都是他的面子,而水泥、沙子、砖等建筑材料他都用了启动资金,然而只是用,并没有开具任何票据。单位每次来人都是一个大解放车盖房效率极高,转年就建成了纯盖板的房子,各种线路都是暗线,可以说这在80年代的农村是相当不赖的。

十间房子刚刚盖好,三儿子谭振寿就与村里大队会计的女儿结婚了,算是高攀了。二儿子谭振禄和三儿子谭振寿两兄弟就这么一家五间房住在一个院子里过着日子,关系却反不如出了。二儿子谭振禄几年时间省吃俭用到80年代末还清了所有外债,但都没让借款的人打收条。

开始的开始,是故乡留不住你的脚步。转眼到了90年代初,二儿子谭振禄分得了单位的房子,他们四口人举家搬到了单位的平房开始了新的生活,而他农村的房子从此闲置了,早先还出租过,不过后来还是不租了。当中三弟谭振寿来要租,或买他的房屋也都被他拒绝了,结果这处房屋一闲就是30多年,好在当初施工质量不错,至今都没出现过垮塌。

最后的最后,是你摸不着故乡的脉搏。2013年三弟谭振寿在原来的院子当中截了一堵墙盖起了新房,这一下院子就一分为二了。在此之前三弟谭振寿当上了村党支部委员,通过便利将该处房屋在村房屋登记造册并编了门牌号,两处房屋只这一个门牌号,至今该村也没有进行宅基地确权。

现实世界,名利欲望的诱惑与熏染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农村拆迁一直以来方兴未艾,一夜暴富的大有人在,面对自己农村五间房屋的二儿子谭振禄跃跃欲试,预将其妻的户口转到农村该处房屋,不转则好,而这一转矛盾也就随之而来。

说转就转,二儿子谭振禄立马到村委会询问转户口的相关事宜,村书记倒是没有干涉,而办事人员却要求必须由其三弟谭振寿写个声明,意思是同意谭振禄的妻子落户到该处院落(现在的院落就是一处宅基地),依据是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这让二儿子谭振禄烦透了。

紧接着书记把三弟谭振寿叫了来,然后问:“你二哥要把户口转回来,你同意吗?”三弟谭振寿答:“同意啊。”然后那个办理户口的办事员就带着三弟谭振寿下了楼,10多分钟后办事员把一个声明交给了二儿子谭振禄,并让其带回家让其妻子签字。二儿子谭振禄不看不要紧,一看那叫一个气啊!上面赫然写着同意其妻子落户到郭府村西街5号,同时该处院落的宅基地归其三弟谭振寿一人所有。

二儿子谭振禄手里攥着那个声明,他不明白我落户到自己的五间房子里凭什么宅基地都是别人的,于是他问书记这个能签吗?书记回答:“不能。”接着又说到:“你去区档案局查一下该处宅基地的申请人是谁吧。”二儿子谭振禄就驾车直奔档案局了。

去的路上他望向车窗外,阳光破开杂乱的云层,洒向够得着的一切。到了档案局一查原来此处宅基地的申请人是父亲谭连清,这下他拿着开具的证明又回到了村里。书记看到证明便给三弟谭振寿打了电话叫他过来,当三弟谭振寿看到宅基地的证明后,就撂下了一句话:“反正这个宅基地就是我申请的。”话一说完,二儿子谭振禄肺都要气炸了,厉声道:“你还是人吗?那个宅基地怎么就成你的了?”三弟谭振寿又甩出一句话:“你告我去吧,哪告都成。”接着夺门而出。事情就这样谈崩了,也撕破了两兄弟近60年的亲情。

翌日,二儿子谭振禄拿着宅基地申请证明和三弟谭振寿写的那个声明去咨询了律师朋友。通过分析得出,这件事情对二儿子谭振禄的不利因素有四:分别是没有当初盖房的证据,也就是没有开具盖房花钱的票据;当初建完房子在还钱的时候也未向借款人索要收条;父亲谭连清和母亲马桂花生前未留有遗嘱;三弟谭振寿是村委班子成员之一。

于是朋友跟他说了两条路可选:一是通过法院起诉法定继承纠纷,依据是该处宅基地的申请人是其父亲谭连清,父母生前又没有遗嘱,起诉的结果是二儿子谭振禄可获得该处房屋的八分之一(不包括三弟谭振寿后来自建的房屋);二是通过法院起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也就是说二儿子谭振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五间房子是自己的,起诉的结果才能获得五间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当初三弟谭振寿写的那个声明是无效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儿子谭振禄完全可以找个人随便签个字,以此蒙蔽三弟谭振寿而达到落户的目的,一旦该处房屋发生利益纠纷对于该声明完全可以不承认。

另外,虽说农村的宅基不能买卖,但是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也只限于本村村民,否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对于房屋买卖后宅基地的处理就适用了法律当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也就是说,将农村的房屋卖掉后,其宅基地是随着其地上物的房屋转移而转移。

知道了以上这些,二儿子谭振禄要获取最大利益就不得不逐个击破对自己不利的四个因素,而这些因素个个又极难攻破,想到这些他犯了难,是现在起诉法定继承纠纷去获得那八分之一的利益,还是打所有权确认纠纷呢?而这两个诉讼存在的风险又都与四个不利因素紧密相连。

如果他选择法定继承纠纷,那么即使获得了八分之一的利益,可是那十间房都是他出钱盖的,他不甘心啊!可他选择所有权确认纠纷就必须要证明房子是他的,怎么证明呢?一是让村委会出具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可村委会不会担这个责任;二是让村民证明,村民也不会担这个责任,大家也都是带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旁观。

最后,二儿子谭振禄还是纠结的下了个决定。他既没有选择起诉法定继承纠纷,也没有选择起诉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暂时搁置不予处理,还是照常使用着五间房屋。他之所以作出这个决定是基于,现在的房子还没有产生拆迁的利益,一旦现在起诉那当中的风险是他不能接受的,不如直到在产生利益的时候再采取最后一搏。这也就应了那句,有些事,不解决也是一种解决的办法了。这或许是他能够获得最大利益的选择了吧!

有些事只能等着光明的到来,因为光明也可以依偎着黑暗生长,正所谓万物本来皆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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