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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作者: f92be3bdddb9 | 来源:发表于2017-08-29 11:20 被阅读0次

    问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问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三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问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1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2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2016年10月,全国上线运行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采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成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加强信息共享的主引擎、大平台、信息池和安全阀。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这样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以及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一目了然。

    所有商品在税控系统里都有商品编码,让所有商品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

    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票,物品少的直接开商铺名称,多的开汇总“办公用品”发票后,也必须使用开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这样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出售的货物通过编码可比对,若进的是烟酒、奢侈品等,而开具“办公用品”类别下的货物名称,发票底账系统就会比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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