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法院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就是说,被告人参加与否需要法院视情况决定,参加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在A中,法院“应”通知齐某参加,错误。
B项,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但本案中,信贷科科长齐某是“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而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也就是说,齐某并非“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故对齐某不得拘传。B错误。
C项,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C中,齐某作为单位被告人,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正确。
D项,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可以区分为自然人被告人和单位被告人,齐某作为单位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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