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司法审查和民主的高度重合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两者在根本上都履行着同样的基本功能——抗衡专制,只不过两者的分工不同:如果说民主的有效功能是抗衡少数人的专制,那么司法审查的主要功能是抗衡多数人的专制。事实上,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实行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司法审查,民主也难以巩固。在第二次大战推翻纳粹和法西斯统治后,司法审查制度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欧洲各国迅速重建了宪政体系。只有在获得司法机制的实施之后,宪法及其所保障的权利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否则就难以遏止专制悲剧的重演。对于原先非民主国家,建立宪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社会危机、防止专制复苏的最好办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新兴国家的宪政转型经历清楚表明,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存在着高度依存关系,专制是民主和司法审查的共同敌人:希腊(1975年)、葡萄牙(1976年)和西班牙(1978年)的审查制度都是在军人统治垮台后才建立的,前南斯拉夫的司法审查制度(1963年)也是在脱离苏联轨道并获得政治上的自治之后才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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