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思想或言论就好比商品,听众(或观众或读者)就好比消费者。政府没有必要去干预不同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就像政府没有必要去干预不同品牌的商品之间的自由竞争一样。我们以前搞计划经济,由政府指定生产什么、消费什么,现在我们发现这么做不行。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件名牌产品是政府由指定产生的。究竟哪一家产品质量更好、性价比更高,必须由市场也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决定,政府并不知道。思想也是这样。一种思想究竟上“香花”还是“毒草”,政府是没有能力决定的,它应该由思想的广大消费者去决定。我们以前经常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如此,就应该相信人民,由人民自己来决定究竟接受哪种思想、不接受哪种思想。这样,通过优胜劣汰,通过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真正受大多数人欢迎的思想或理论脱颖而出,而和政府指定的结果相比,这种思想是“香花”的可能性要高得多,因为社会大多数人的综合判断远比政府少数人的判断可靠。
然而,要控制或制裁言论,言论的危害必须是清楚的而不是模糊的,必须是立即就会发生而不是遥遥无期的,必须是实际存在而不是凭空猜测。否则,如果政府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控制言论,那么言论自由就不存在了,政府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也就无法避免了。更严重的是,国家对话语权的垄断人为造成了无谓的社会争斗、迫害和反抗。
第一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对公共问题的争议应该健康进行、不受阻碍,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括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激烈、辛辣、且有时尖锐的攻击。我国对这项原则作出了深远的承诺……法院对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权威解释,一直不承认把证明言论的确实性作为例外——无论是法官、陪审团抑或行政官员主持这种证明。它尤其反对把证明确实性的举证负担加在演说者身上。宪法保障并不取决于‘观念或信仰是否确实、流行或具备社会功利’。在自由辩论中,错误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言论自由具有它所需要的‘呼吸空间’,这类错误就必须受到容忍。
显而易见,一个进步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宽容的民族;一个心胸狭隘的民族不能宽容别人的批评,也必然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包括那些有助于中国进步的善意批评,最后必然失去诸多自我改进的机会。忠言逆耳的常识、讳疾忌医的教训、闻过则喜的美德,在此就不赘述了。在此只是从宪法的角度谈谈,我们应如何对待那些不中听的言论。
霍姆斯在另一个场合精辟指出,好听的言论其实是用不着保护的,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不中听的言论。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了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不仅是一项政府不应干预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一种宽容的社会心态;一个承受不起洋人的批评、嘲弄乃至谩骂的民族,是不可能容忍本国人的言论自由的。对于那些无聊的骂街,我们大可一笑了之;我们的宽容并不意味着懦弱,而恰恰是民族自信的表现。对于那些认真的批评,则无论中听与否,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当然,前提是我们相信多数人的判断能力。也许个别主张是毒性很强的“糖衣炮弹”,外表很漂亮,内部“毒性”很强,常人一听就“中毒”,譬如1932年纳粹就凭着欺骗民众赢得绝对多数选票上台的。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但是言论自由的反对者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表明某种言论一放开就必然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现在说来说去,也只能举纳粹、法西斯或苏格拉底之死等极个别例子,而古今中外无数事例都已经证明罗隆基在1929年的名言:“压制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1]因此,要真正对这个国家负责任,还是对他人言论宽容一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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