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八卦绯闻不断,越是当红的明显免不了“被黑”,网上不断传出某某明星死亡的传闻,并且不在少数,从草根出身的本山大叔到我们全民偶像刘德华都有被传出死亡新闻,甚至在报纸、杂志栏目刊登、转载。更有甚者,网上还流传小沈阳遗相和灵堂。后来他们再次出席活动,出现在公众面前打破了这种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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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这些问题小说让人心情不愉快,大说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对于这种“被死亡”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扒一扒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民众易随风,谎言终击穿”,综上所述,发布“被死亡”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益律师提醒:无论是炒作行为,还是恶搞行为,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超出范围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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