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理论
(一)核心观点
基础理论和其他信念理论的区别在于,它们认为某些有限的“认识论上基本的”信念有着特殊的认识地位。人们假定基本信念是不需要辩护——它是“自我辩护的(自明的)”。另一方面,非基本信念最终都应该通过基本信念得到辩护。这样,基本信念成为认识辩护的基础。
(二)动机
促使基础理论形成的直接动机是心理观察:我们以各种方式感知世界,而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来自这些感官。
我们的感官(知觉)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所确定的认识论的基本信念。我们通过推理,获得其他信念。
(三)基本信念
1 “基本信念”是区分基础理论和连贯理论的根本。
2 基本信念必须是知觉信念。
如果一个信念只能通过推理才得到辩护,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基本信念。
3 我们通常将关于物理对象的信念看作是知觉的直接结果。例如,我看见门是开的。但是,这样的信念,有一个不可否认的特征,就是它可能会出错。
所以,基础主义者否认“基础信念是日常知觉信念”。
辩护的信念来为自己辩护。
4 基础主义者认为,基本信念必须是某种意义上的知觉信念,但它们不必是关于物理对象的信念。基础信念是关于呈现状态的信念——现象信念——关于感觉经验的信念。因为,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觉信念——可以出错;关于感觉经验的信念——不会出错。
5 因此,基本信念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存在足够的基本信念,这些信念可以为所有其他信念提供基础;
(2)基本信念必须有一个可靠的地位,这个地位不需要它们进一步诉诸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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