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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蚂蚁金服上市障碍消失,马云的控制权设计可以保留

新证券法实施,蚂蚁金服上市障碍消失,马云的控制权设计可以保留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20-03-02 21:34 被阅读0次

    最新修改的证券法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些很重要的变化。

    注:新版对部分条款有较大幅度的删除或增加,条款序号已经不一样,下面按新法的序号。

    一、实行注册制

    旧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须经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新法已修改为第9条,“核准”改为了“注册”。

    公开发行证券的,必须经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相应的,旧法中已删除证监会发审委的条款,并大幅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二、放松对盈利的要求

    旧法第13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的,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而新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是持续经营,不一定要求盈利哦。

    三、给员工股权激励开绿灯,方便创始人控制公司

    3.1 发起人不超过200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个。

    意思是:发起人不可以超过200个,但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个。

     

    3.2 股东超过200个要报批

    但原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为公开发行。

    意思是:如果股东超过200个就视为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就需要证监会核准。

    如果因为员工股权激励导致股东超过200个,就是要报批哦。

    3.3 原规定要拆除员工持股平台

    很多公司都会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这样既方便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也减少了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

    但是,证监会〔2013〕54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意思是:如果穿透后间接持股人数超过200个,在申请上市时需要进行股份还原,持股平台就要被拆除,员工变成直接持股,不利于创始人控制公司哦。

    3.4 科创板有条件保留员工持股平台

    而科创板的审核问答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员工持股平台承诺上市后锁定3年(期间可以在员工内部转让),或者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可以按照1个股东计算;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就要按穿透后计算。

    而穿透后就可能超过200个股东哦。

    3.5 终于可以名正言顺保留员工持股平台了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意思是:如果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导致股东超过200个的,不视为公开发行,就是不需要走程序,也不用拆除员工持股平台了。

    这是证券法的规定,是高级别的法律规定,不再是有关部门的规则。

    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保留员工持股平台,更方便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了。

    比如蚂蚁金服数以万计的员工股权激励,如果要拆除员工持股平台的话,马云的控制权还能保住吗?

    现在不用拆除员工持股平台,不用进行股份还原,也不需要办基金备案,可以保持原股权架构申请上市,马云的控制权设计就得以保留了。

    这个图是根据阿里巴巴2019年11月在香港上市的招股书资料整理出来的,因为蚂蚁金服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化不需要办工商登记,所以在其他平台资料看不出阿里巴巴的持股。

    关于马云持股1%控制蚂蚁金服的股权设计解读,可以在“股权道”《公司控制权的10种模式》的课程里查看哦。

    四、增加了防野蛮人的规则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

    购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在3天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发公告;之后每增加或减少5%都要这样操作;每增加或减少1%就在第二天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如果违反规定买入股票的,违反部分在36个月内没有表决权。

    意思是:如果增持后没有在3天内通知、报告、发公告,这些股票就在3年内都没有表决权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外来股东偷袭。

    在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10种模式》的书里,在36页介绍了一个荃银高科的案例,他们有股东违规增持危及控制权,创始人去打官司要求限制新股东的表决权。

    但在半年之后撤诉了,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问题要怎么处理。

    现在新法终于有明确规定了,对于违规的股东,不用打官司就会3年内自动没有投票权了,违规的后果很严重哦,创始人的安全系数也可以大大增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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