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在序言中写道:
“美国不是一个善于遮羞的国家,它投入一片阳光,就落下一片阴影。
美国人在容忍这片阴影的时候(这种容忍常常使他们痛苦不堪),什么是他们心中不熄的光明呢?”
带着这一个问题,林达对这个历史短短的陌生国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把在美国把所见所闻写信给国内的朋友。感谢他的一封封信,让我们读者也能对遥远的美国有一定的认识。
美国记者彼得海斯勒的《江城》可窥见中国的缩影,而林达的《历史深处的忧虑》可窥见不一样而真实的美国。
此书写于90年代,我成长于90年代,而读到这本书的时候已是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然而我对美国的固有印象一如作者信中所写的那个时候中国人对美国的印象。惭愧,好像自己从未睁眼看世界一样。那么就从作者信中所写到的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去看一看这个实际的美国。
01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作者谈到了一个案子,在一九八七年,声名狼藉的三K党要求在堪萨斯市的电视二十频道播放《种族与情理》的录像带,宣称来者不拒,先来先播的“公众参与”频道电视台拒绝了此要求。三K党与黑人牧师克莱弗展开了大辩论,克莱弗牧师在市议会提出取消整个“公众参与”频道。三K党把堪萨斯市政府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诉状市政府撤销这个频道侵犯了三K党的言论自由,最后堪萨斯议会的表决结果是七票对三票通过,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下,“公众参与”频道重新恢复。三K党的第一集录像节目在一九九零四月三日被播出。
想必每一个读者同我一样,看到这样的案子一定无比震惊。这在我们国家真是无法想象,一个首先在我们国家可称为“非法”的组织,录了“非法”的内容,去“非法”要求公共平台播放他们的内容,这见了鬼了会实现!一定早早就被扼杀在萌芽状态,连带这个组织一锅端掉埋在黑暗之下绝不公诸于众。然而在美国,他们竟然获得胜利了。三K党的委托律师潘弗说:”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踢出去,那么,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阿拉巴马州踢出去了。” “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书中还谈到了《进步》杂志案的例子,进一步说明美国是如果坚定坚决地维护新闻自由,以及为此付出的巨大的代价。
“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
而在我们国家,禁止言论的东西太多太多,多到几个词汇放在一起都会被屏蔽掉,这是出于国家利益与安全的保护?还是出于国家政府便于管理与教化?总之,我们国家绝不会为了言论自由付出代价。这是好事还是不大好的事,想必每个人心中都有各自的考量。
讲一种情况,性取向。我喜欢看耽美(同性)恋爱的书,可是这似乎是放不到台面上的书。不允许正常出版,不允许影视化,不允许公开讨论,凡是要搬上荧屏的一定是经过改编的。《奇葩说》有一期讨论这个主题的被删了,很多同性题材的动漫,影视也下架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立法保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我们依然受限制。我知道,对这种性取向持反对的人实在太多了。就像我的长辈们,他们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同性之恋,他们眼中,这些人就是变态的,我几次和他们说这或是一种天性,或是一种选择,本就是无可厚非的,他们依然对此感到厌恶甚至表达恶心,我都不明白他们对这类人的深深敌意从何而来?况且,我们的老老祖宗们,在封建时代里还能包容短袖之风呢,怎么如今把这判为变态了呢?时间滚滚向前,思想却停滞后退?很多话不能说,不能写,这是一种保护还是《1984》似的......笼罩?
02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书中举了两个例子:一对不负责任的爹妈,把一把上了膛的手枪塞在床垫下,他们三岁的儿子把它掏出来对准他两岁的妹妹扣下了扳机。小男孩吓得大哭,他以为是一个玩笑,然而他妹妹就这么被打死了。这对父母被起诉上了法庭,法官判他们有罪。
一个日本留学生和一个美国朋友去参加晚会,走错了地方,进入了一个私人住宅问路。男主人举枪对他们大叫:不许动。然而这个来美国不久的日本留学生不仅听不懂英语警告,而且来自一个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禁枪国家,他没有一点美国人都会有的正常反应——停止移动。男主人发出了警告,但黑暗中的人仍然向他逼近,他就打死了对方。男主人无罪。
这样的悲剧两百多年来数不胜数,然而这条法案丝毫不动摇。“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宪法所做的,只是规定了任何人都无权对这种权利进行侵犯而已。”
这样的“天赋人权”我觉得我们确实承受不起实现它的代价。我无比渴望全世界都和平,没有一点战火,没有任何武器,尽管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我也希望着武器终有一天只是摆设而已。我感谢我们国家对枪支的严格控制,这份自由我情愿被安全取代,毕竟人心比武器可怕多了,要是人人手握武器,可能任何情况下都会有悲剧发生。
03 ”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04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改不得颁发搜捕状。
第三条的来由是美国人当初饱受英王军队无理占用民房之苦,因此绝对不会忘掉要写上去的一条。美国的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绝对私有,如果房东把土地租给承租者,那么这土地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领地,即使是房东,也不可擅自进入了。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发生有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领地而被击毙的案件,如那个可悲的日本留学生案件。关于私人领地概念,其实在我小学的时候就有被教育,当时完全无法理解。只记得老师说,在美国,踏入别人家的草坪可能会被枪杀,是否是因为当时日本留学生的案例而引起我们国家对此的教育。
土地绝对私有和我们国家土地公有真的是天差地别的不同。在我们国家,互相串门那是常事,就算提前不打招呼,到了别人家里,也不会被赶出来,甚至被打-死。(当然除了坏人和敌人。)作者讲到她的美国朋友听到中国有抄家的,几乎不敢相信,被问她会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此外,作者还介绍了一个著名的案例,玛格丽特和阿兰夫妇的家遭到搜查一案,这是非常典型的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违法搜查案例。这对夫妇经过了长期的上诉,最终取得胜利并且得到精神赔偿。
在美剧《犯罪心理》中,有好多案子,杀人犯把尸体埋在自己房子或院子里,过了好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被人发现,我想就是因为这种财产土地私有,不会有别人擅闯,在自己家里毁尸灭迹反而比抛尸别处更保险吧。
接下来,作者讲了著名的辛普森案来说明十条宪法修正案中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05-09 "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外,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林达很详细地描述了辛普森案以及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思考,比如美国的宪法第五第六对疑犯的保护,以及陪审团制度。
无罪假定,这是美国司法支付中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在很多美国关于犯罪题材的影视剧中,我们都能了解到,这个国家对这条贯彻地多么彻底。无论是谁,都有权在被捕时保持沉默,并请律师,即使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也会给你派一名律师。
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陪审员就任后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老百姓。陪审团全体陪审员必须是一致的意见,只要意见不能一直,就意味着审判失败,需要重新审判,重新走一遍所有程序。
我并不是学法律的,确实对法律了解不多,这场世纪大审判发生的时候,也才四岁,到了现在,从书中,新闻中也无法和作者一样对此案有深刻的体会。不管怎么样,这场审判,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凶手到底是谁,希望有朝一日能水落石出。
我们的印象中,美国是绝对的个人主义至上,很多电影也都是体现个人英雄主义,但他们并不是人人都自私自利。作者讲到许多的例子,一对老人,把自己所有财产捐给了慈善机构,然后一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一位中了麦当劳一百万美元的人把奖券寄给了一家儿童医院;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参观一般是六美元,但如果你没钱,你可以用任何一个硬币,进去参观一整天;百货公司和大型商店,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亚马逊网站也是如此,我曾买错过一支钢笔,申请了退款,也没有退货,重新寄了正确的钢笔)....等等。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生活、意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与宽容,个人意愿和社会公德是相辅相成的。其实每个国家,社会,什么人都有,我们中国奉行“天下为公”,自私自利之人也数不胜数。美国也是什么人都有,但它的基调是尊重个人和社会公德。
“美国的立国者们写下的短短十条修正案,成了美国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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