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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8

2019-02-08

作者: 朱广力 | 来源:发表于2019-02-08 09:10 被阅读0次

酒后猝死!送回酒店休息还不够,同行人依然被判赔偿!

近日,厦门报道了一起判决生效的饮酒意外猝死案例:

2017年10月10日,为商谈一个工程项目,58岁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领导段先生,以及阿洪、阿兰、阿新3名同事先后抵达厦门,入住合作方吴先生订的酒店。双方商谈很顺利,当晚,吴先生还邀请大家吃饭。席间,李先生喝了白酒。

当天晚上9点多,回到酒店的李先生显出醉态,不仅挥舞双臂大喊要继续喝,还推搡前来帮忙的酒店人员。

最终,大家把李先生带到房间睡觉,阿新则留下来继续喝酒。

不久后,意外发生。

次日凌晨1点左右,住在同一房间的阿洪醒来后,发现李先生有些异常,不仅没有了打鼾声,而且面色发黑,怎么喊也没有回应。阿洪赶紧联系领导和同事,还拨打120求救。

不幸的是,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

根据李先生的领导、同事,还有吴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询问笔录,大家一致表示: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喝酒都是自愿的,他们估计李先生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在结束时神志还算清醒,人比较兴奋,还抢着要买单。

李先生的亲属认为,组织饭局的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同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李先生的亲属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他们是否就没责任了呢?

判决:

仅仅送回酒店休息不够

酌定连带赔偿12万余元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经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从聚餐中饮用白酒至次日凌晨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其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他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后短时间内形成,各当事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且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应予以采信。根据笔录,5名被告在与李先生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

饮酒之后,吴先生将李先生等人送回酒店,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是,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段先生、阿洪和阿兰三人具有一定过错,酌定由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认定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段先生、阿洪、阿兰连带承担赔偿104310.8元,另外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24310.8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市民:

即将过年,亲朋相聚饮酒要适量,不要相互劝酒,酒后同行人员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每次都在强调: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也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不要劝酒,灌酒,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然而,这样的“血泪”教训却屡屡发生,因喝酒猝死发生的意外,不止这一件!

酒后骑车回家意外死亡同饮者被判担责

2018年11月陈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去上夜班,没想到途中撞到路沿石,当!场!死!亡!

陈某的家属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2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4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应当承担90%的责任。

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而这样的喝酒出事悲剧,已太多太多!触目惊心!

看看这些发人深省的案例,酒友们,你还敢任性劝酒吗?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提醒!

春节,酒慎劝!喝酒别贪杯,别劝酒、别灌酒、量力而为!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楚天都市报、海峡导报等,原文编辑:刘海滨 王佳茹 路双英

本文推送:刘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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