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民国以后,“教养并重”的实践继续发展。1917年京直大水灾救济中,除办理传统的赈济、平粜、粥厂外,还特别强调设立因利局、籽种贷款所、贷纱所等,通过向灾民提供小额贷款的形式,将灾民救济与灾后经济恢复相结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对原有传统慈善组织进行改组和整顿,设立官办救济院,下设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六所,贷款所就是“寓教于养”理念的主要体现,该机构向贫民借贷小额资金,不再以教授工艺为主,与清末已有很大的不同。
“教养并重”理念及其实践,不仅拓展了传统慈善事业的内涵,也使慈善组织的日常事务从原有的以“养”为主,逐步趋向于“教”“养”并重,实现了从单一性向综合性转变,综合类善堂日益成为慈善组织发展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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