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父母全资为甲购买房屋,登记在甲乙名下.
后乙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审判决离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上诉,同时甲父母于另外一法院起诉甲,主张购房款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离婚诉讼二审中,甲持已生效调解书作为证明房款实为借款的证据,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
争议焦点:
1、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购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要点:
1、一审庭审笔录
一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双方均表示无共同债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表述事实负法律责任.
2、日常生活经验
关于借条,甲与其父母随时可以补签借条,该借条上并无乙的签字.
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父母出资买房意思表示不明时,社会常理认为是赠与.
除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
3、从优势证据角度分析,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乙用房产证证明甲父母出资属于赠与的证明效力高于借据的效力.
4、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甲父母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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