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洲说法之一一
检察官PK法官,谁能赢?
有一位朋友问我,现在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这个问题说起来好像很简单,但要讲清楚却很复杂,咱就按简单点的说吧:
公安局就是买菜的,到大街上遛一圈,甭管什么菜,都一轰隆装回家;
检察院是二厨师,把公安局买来的菜,该洗的洗,该切的切;酸的、甜的、辣的、荤菜、素菜分门别类整理好,交给大厨;
法院则是按照二厨师交来的菜,按菜的属性或炒或烧或凉拌,制成一盘子菜就行。
公检法这三家子,谁也离不开谁。甭管好事坏事,始作俑者是公安局,推波助澜是检察院,拍板定性是法院。
公安局在一般案件中不会直接与法院纠缠;法院一般也不会冒不通响直接找公安局什么事。检察院是这两家的“桥梁”。如有些案件证据不足等情况发生,法院会提请检察院要求公安局去办,一般不会一杆子插到公安局。
由于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进行批捕、公诉,检察官与法官直接接触,工作中难免会产生一些不愉快。如果这些不愉快完全是工作上的,这事也很好解决了。关键是,如果个别案件,双方有各自的利益点,如一方请托人是检察官,而另一方请托人是法官,这样的“不愉快”就极难解决问题了。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权利的公诉人,又同时是这个案件审判的监督员,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故在案件审判上,别看法官坐在审判台上,恣的不要不要的,其实,对台下那位监督员,还是不能不给一点面子的!
对于一些公诉人的瞎公诉、庭审上的信口雌黄,审判长也是敢怒不敢言,只好由着公诉人胡来!
如有一个盗窃案,公诉书中说,犯罪嫌疑人在1号晚11点10分,在A粮站仓库盗窃小麦6袋;3号晚11点10分,在A粮站仓库盗窃小麦6袋;5号晚11点10分,在A粮站仓库盗窃小麦6袋;7号晚11点10分,在A粮站仓库盗窃小麦6袋……
从这份公诉书中可以看出:A粮站仓库从来没有人值守,更不锁门;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日期的同一时间,到同一地点,偷同一数量的物资。他如何做到的呢?他去偷盗的时间把握的这么准,他戴手表了?还是抱收音机去的?
当犯罪嫌疑人被押上审判台,我们可以找到答案一一
审判长问犯罪嫌疑人叫什么名字?犯罪嫌疑人口中流着口水,双手弯曲不停的抖动,口齿不清地说:“我……我……我……要……要……要……回……回……家!”
看到犯罪嫌疑人这个情况,审判长马上停止审判,向院领导请示,终止庭审直播。
闭庭后,审判长气愤的说:“这些检察官可能干出点人事?”
只有傻瓜才能干出这么优美的盗窃案!
只有傻逼才能写出这样精确的公诉书!
像这类让法官出丑的案件,虽然说不是多如牛毛,但也是屡见不鲜。
当然,检察官整法官的手法也多种多样的,有一位公诉人半年内七次缺席开庭,一下子成了法院的“名星检察官”!
有一起案件是这位检察官公诉的,到了开庭的日子,犯罪嫌疑人亲属从外省冒着大雪赶来参加庭审,更是为了见亲人面。法官、陪审员、律师等人按时来到法庭,只等公诉讼人。
上午9点开庭,9点半公诉人还没到,审判长给公诉人打电话,公诉人说有事忙着来,等一会就到。10点,10点半,审判长又打两次电话,公诉人都说马上就到了!到了11点审判长再打电话给公认人,他说不来了,改天再开庭吧!
有三次公诉人提前通知法官改开庭日期,有四次都向上面这样让法官等人在法庭上白坐了一上午。这起不大的刑事案件,光等公诉人就多等了半年!!
法官对这样的公诉人,毫无办法,下次开庭,还得笑脸相迎!
马庆洲,中国民俗学会会员,安徽省民俗学会理事,宿州市民俗研究中心主任,宿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宿州市人民陪审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化艺术顾问,宿州市公安局执法执纪监督员,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文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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