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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支队任城大队超载超限典型案例

济宁支队任城大队超载超限典型案例

作者: 战警s | 来源:发表于2017-03-30 11:15 被阅读0次
    济宁支队任城大队超载超限典型案例 济宁支队任城大队超载超限典型案例

    一、2017年3月29日01时28分,济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大队民警贾超在G105执勤时,查获一辆由高建义(驾驶证号:370882198302165571)驾驶的鲁HW1725重型自卸货车,按照联合治超程序,对该车辆进一步查实,经查该车辆存在超载100%以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民警当场依法暂扣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我们对其做出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员高建义接受处罚并对货车卸货转运后将该情况抄告给违法车辆主管单位。

    二、2017年3月29日01时30分,济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大队民警贾超在G105开展夜查行动时发现四辆重型自卸货车,随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驾驶员高建平,驾驶证号370882198302165555,驾驶车号为鲁HF2320;驾驶员陈承春,驾驶证号为370882197911235518,驾驶车号为鲁HG8706;驾驶员周忠红,驾驶证号为370882198610065556,驾驶车号为鲁HD3627;驾驶员陈立信,驾驶证号为37088219851211553X,驾驶车牌号为鲁HF3068。经查实,以上四辆重型自卸货车全部超载50%以上不足10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民警当场依法暂扣车辆,驾驶员四人于3月29日到任城大队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分别对四名驾驶员实施罚款1000元,扣6分的处罚。驾驶员于3月29日卸货转运,接受处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将车辆依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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