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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分案申请的理由(试题模拟)

实务|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分案申请的理由(试题模拟)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11-02 15:54 被阅读0次

    试题模拟(以上为看着答案手写,考前找找感觉)

    无效宣告请求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专利号为“XXXX”,名称为“谢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文坚持该专利)无效。

    请求人请求的证据为:

    对比文件1:X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

    对比文件2:X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里,属于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书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是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具体包括XX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XX),XX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XX)。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 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本质相同,且两者具有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相同,都是XXX,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该专利的技术领域最为解决,要解决的问题最为接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2相比,其区别特征为XXXX。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被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该专利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作用基本相同,都是XXX。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 中的启示。因此该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最好是”会导致不同的保护范围,会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没有已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4概括限定了支撑杆包括外管和内管,其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支撑杆具有外管,内管,外管和内管之间用阻尼滑动连接,通过内管和外管的滑动伸缩调节支撑杆的高度,从而实现手机支架高度的调整。

    如果外管和内管之间固定连接,则不能实现该专利要解决的手机支架伸缩调节高度的技术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选择该专利全部无效。


    分案申请的理由:

    第一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第二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

    由此可见,两个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不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在技术上也相互关联,从而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应当作为两件专利提出。


    评价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简单回答)

    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涉案专利没有公开XXX,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件申请权利权利1中的XXX,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第一件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XXX,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因此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问题最为接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申请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XXX。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与涉案专利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

    本发明的有效效果为XXX,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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