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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关于2021年252号令—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点

009-关于2021年252号令—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点

作者: 唐关 | 来源:发表于2021-12-24 11:56 被阅读0次

*生效:2021年11月1日。

*主题: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8位编码。

*适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海关总署可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做出具“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公布。

*基础:依进出口货物报验时状态,对应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化验:海关技术机构收到送检样品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收发货人/代理人可要求海关提供纸本结果,并可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可重新提供样品再次复验?海关方面可申请再次复验?)

*纠错:海关、收发货人/代理人发现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按照报关单修改/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担保放行:海关对商品归类审定前,收发货人/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按海关事务担保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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