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传动、齿轮齿条传动、带传动、蜗轮传动、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设置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提示。
(2)凡在作业上方有物料传输装置、带传动装置以及上方可能有坠落物件的下方,应设置防护廊,防护棚、防护网等防护。
(3)运动部件与运动部件之间、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包括墙体等构筑物)之间,不应存在挤压危险和剪切危险,否则应限定避免人体各部位受到伤害的最小安全距离。
(4)运动部件在有限滑轨运行或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5)对于有惯性冲击的机动往复运动部件,应设置缓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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