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税务研究
年终奖相关政策

年终奖相关政策

作者: HenryYUE | 来源:发表于2015-12-29 18:26 被阅读1058次

    一、年终奖的实务处理

    (一)年终奖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注:即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注:即3500元/月)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注:即3500元/月)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跨年度发放年终奖如何算

    跨年度发放年终奖,例如由于财务人员疏忽,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该优惠算法只能使用一次。企业可以将其推迟到2015年发放并使用优惠算法,或将其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税。

    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

    第十一条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在多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的年终奖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四)工作未满12个月年终奖

    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员工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税率。

    (五)分多次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

    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税款。只有实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才能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个税,如未实际方法,不能适用该办法。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他奖励、奖金、补贴等,应在发放时合并当月工资一起计算代扣个税。

    (六)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

    二、年终奖的“盲区”临界点

    由于年终奖的特殊计税方法,所谓年终奖盲区,指的是某些年终奖区间,可能因为多拿一块钱,而最后多缴几千块的税。具体如下:

    年终奖各个“盲区”临界点节税计算表

    三、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包括年终奖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年终奖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三)残疾人年终奖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各个地方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年终奖相关政策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yvlih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