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绿卡背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2013-11-11 21:23:51)转载▼ 分类: 中翰观点
中翰微信平台“tax800",刊发本次中翰的观点精要分析
1、 关于绿卡之来源
“绿卡”一词起源于美国,因为最早美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随着设计的变化已经更新了不同的版本,但是绿卡这个名称一直被保留了下来。其他国家沿用美国的说法,也会将本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俗称为绿卡。
无论是对外国人取得中国的绿卡,还是中国人取得外国的绿卡,现在已属常见的事项,但是与绿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却鲜有探讨,在此我们特作简要分析。
无论如何,绿卡只是永久居留权,如有中国人持有美国绿卡,还是有中国的身份证,仍属中国的居民,相应持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也不是取得了中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的概念。
2、持有外国绿卡的中国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上并没有绿卡的相关界定标准,而是以华侨的身份来规定适用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Ø 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Ø 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持有绿卡并不是全部都能够扣除4800元的减除费用额,而是要看其在国外的居留时间。当然,只要是中国居民,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必要时允许抵扣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
3、外国人持有中国绿卡的个人所得税
持有中国绿卡,即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2004]第74号)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见,中国绿卡只是提供了外国人居留中国的期限,并没有将其视为中国公民,更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仍需按现行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实施,如所享受的补贴的免税,中国居民纳税义务的判断等。
由于纳税记录良好是取得绿卡的条件之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在此过程中,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从要求上,我们理解税务机关不会就其是否在中国全额合规纳税作出审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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