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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项制度的建立,为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圆安居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从 1998 年实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至今,我国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经 济适用房、 廉租房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 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 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由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启动较晚,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 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办法》系统总结了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一、 扩大了保障群体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把住房保障对象限定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外,与新型城镇化要求不符。
《办法》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完善了退出机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应腾退配租保障性住房
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
②不缴纳租金、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
2对拒不退出者行政处理的主管部门和救济途径
对于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确承租人购买、转让保障房的条件和审批部门及法律后果
①承租人购买保障房具备的条件
a根据《办法》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
b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②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再转让
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权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时,有权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有权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等
五、承租人承租情况与个人征信挂钩
对当事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告知征信机构。
本文作者: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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