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满足以下几方面,月薪1万元也可以不用交税了。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4、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可达20年。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B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C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已婚人士扣除办法: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举例:纳税人在北京工作、为独生子女、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在北京没有购买住房、租房居住、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
红利: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5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月薪万元个税或为0。个税=(10000-5000-2000-1500-1000-2000)×3%=0元。
怎么样,这样的新政策是不是一个大大的好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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