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是本好书。给了很有意思的思维模式。
最让我激动的是第二个观点,从案件引申出来论述法律的存在的前提与法律存在的目的——人类可以共存,法律才可以存在;唯有法律的目的是统一且能调和的。
这就是高纬度吊打:当你和我讲法律的字面意思的时候,我已经和你讲法律的前提和存在目的了。
第三个观点也针对第二观点进行攻击:它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法律存在的目的并不唯一,当出现多目的且相违背的时候怎么做?第六个观点说这些“目的”实际上也都是法官的主观臆测。攻击的准且狠。
第四个观点也是同样惊艳了,你和我上升哲学,但我只和你讲法治。法官有宣誓,立法至上是原则。如果把原则都打破,那则是把立法司法的分工给破坏了。你看表面上只和你讲法治,实际上和你讲社会分工,高明!
后面的观点我看了几个,觉得都没跳出富勒的维度,讲的很面面俱到,但是就没有那种高纬吊打的爽快在了。
但还是很好的一本书,思维模式真需要广且深,这本书可以一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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