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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爲湗1,及誘2粟,輒以書言湗(澍)稼3、誘(秀)粟及豤4田畼5毋稼者頃6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㬥7、風雨、水潦8、[⿱夂虫](螽)9䖵10、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11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1.当为澍之误,下同。澍,即及时之雨。【说文】時雨,澍生萬物,从水尌聲,常句切。
2.应为秀,后同。指庄稼抽穗。【说文解字注】不榮而實謂之秀,禾黍是也。
3.【说文解字注】種穀曰稼。
4.通『墾』,耕也。
5.不耕种、不长庄稼、荒芜的田地。【说文】不生也。从田昜聲。丑亮切。
6.秦制,一顷为百亩,一亩为二百四十方步,方步即长宽一步的正方形之面积,每步长六尺,一尺约合公制23.1厘米。
7.暴本字也。即日晒、干燥之意。【说文】晞也。从日从出,从𠬞从米。
8.形容水多。【说文】雨水大貌。从水尞聲。盧皓切。
9.即蝗虫。【说文】蝗也。从䖵夂聲。
10.泛指其他虫害。【说文】蟲之緫名也。从二虫。凡䖵之屬皆从䖵。讀若昆。古魂切。
11.即走得快的人。
下及时雨、谷物抽穗,立即书面报告雨后耕种、抽穗的土地,以及已开垦而未耕种的土地的顷数。庄稼已经抽穗生长而后下雨的,也要立即报告降水多寡,受益田地顷数。如有干旱、风雨、水涝、蝗虫及其他虫害登灾祸损伤了庄稼,也要立即报告受灾田亩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递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前送达。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1隄2水。不夏月,毋敢夜3草爲灰,取生荔4、麛5[⿱龻卵](卵)鷇6,毋□□□□□□毒魚鱉,置穽7网8,到七月而縱9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草10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11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1.通壅,堵塞。
2.同堤,堤坝,此处指堵塞水流。
3.夜字解读说法众多,莫衷一是,但意思“烧灼”之意应是没有疑问的,有说法认为“夜”很可能就是从火月声的热的异体,字应分析为从火月声,简文读为爇。爇,即烧也。详见《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6期赵平安《也谈睡虎地秦简“夜草为灰”》。
4.【整理小组注曰】荔,疑读为甲,《释名·释天》:「甲,孚甲也,万物解孚甲而生也。」即植物发芽时所戴的种皮。取生甲,采取刚刚出芽的植物。
5.幼鹿,泛指幼兽。【说文】鹿子也,从鹿弭聲,莫兮切。
6.即幼鸟。【说文】鳥子生哺者。从鳥𣪊聲。口豆切。
7.通阱,即陷阱。【集韻】本作阱。
8.【说文】网,庖犧所結繩以漁,从冂,下象网交文,凡网之屬皆从网。
9.开禁。【说文】緩也,一曰舍也。从糸從聲。足用切。
10.草,俗作皁,又作皂,即养牛马之地。【说文解字注】草斗之字俗作皁。又【博雅】皁,櫪也。【周禮·夏官·校人】三乘爲皁,皁一趣馬。【註】馬十二匹爲皁,一皁之馬,趣馬一人主之。【史記·鄒陽傳】牛馬同皁。【註】韋昭曰:皁,養馬之官。郭璞云:養馬之器。【漢書·音義】皁,食牛馬器,以木作如槽。【揚子·方言】梁宋齊楚北燕之閒謂櫪曰皁。
11.呵禁所,指设置警戒的地区。
春二月,不准到山林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流。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捕捉幼兽、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放置陷阱和渔网,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不幸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住地靠近饲养牛马之处及其它禁苑的,牲畜刚出生、幼年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没有追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杀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杀死的狗要完整交公,其它禁苑杀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只上缴狗皮。
入頃芻1稾2,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3、稾二石。芻自黃4[⿰黍魚]5及[⿱艹曆]6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稾,相輸度,可[⿰医朵](也)。禾、芻稾徹(撤)木7、薦8,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1.指割下来喂牲畜的草料。【说文】刈艸也,象包束艸之形,叉愚切。
2.即谷类植物的茎秆。作饲料之用。【说文】稈也,从禾高聲,古老切。
3.秦制,一石为一百二十斤,一斤即公制250克。石又常被借作容量单位,一石即一斛,一斛为十斗,一斗十升,一升合公制200毫升。每百亩田仅交五石芻稾,如果为容量,则显得太少了,此处石应为重量单位。【说文解字注】山石也。或借爲碩大字,或借爲䄷字。䄷,百二十斤也。在厂之下,囗,象形。常隻切。【前漢·食貨志】夫治田百畮,歲收畮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
4.或指干草、枯草。
5.应即穌。此指草叶。【說文】把取禾若也。
6.或为歷,乱也,指乱草。【大戴記】歷者,獄之所由生。【註】歷,歷亂也。【鮑照詩】黃絲歷亂不可治。
7.指贮存粮草仓库所用木材。
8.即“荐”,草垫、草席之意。【世說新語·德行】既無餘席,便坐薦上。【晉書·卷九六·列女傳·陶侃母湛氏傳】湛氏乃徹所臥新薦,自剉給其馬。【说文】荐,薦蓆也。从艸存聲。在甸切。
每顷田地应缴的芻稾,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芻三石,稾二石,干草、乱草,足够成束的都收。缴纳时,要称量无误方可。谷物、芻稾撤下木头和草垫后,应立即向县廷报告谷物和草料的数量,撤下的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仍要用来垫盖粮草。
乘馬1服牛2稟3,過二月弗稟4、弗致5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6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7到日稟之,勿深8致。
1.即驾车用的马。
2.被役使,用来干活的牛。
3.即按一定配额下发的饲料。【说文】賜穀也,从㐭从禾,筆錦切。
4.此处作动词,领取之意。
5.【說文解字注】送詣也。送詣者,送而必至其処也。
6.当为官名。【詩·豳風】田畯至喜。【傳】田畯,田大夫也。【左傳·昭二十九年】稷,田正也。【疏】稷爲田官之長。【周禮·夏官】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7.此作名词,契据之意。【禮記·曲禮】獻田宅者操書致。
8.深此作时间久之意。
驾车牛马的饲料,超过两个月没有领取到或分发到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草料而无固定帐目的,按其契据,按时领取,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皿](酤)1酉2,田嗇夫3、部佐4謹5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1.买卖酒。【说文】一曰買酒也。【玉篇】賣酒也。
2.本为成熟之意,又与酒字通。【说文】就也。八月黍成,可爲酎酒。【说文解字注】黍以大暑而穜,至八月而成。爲酒多用黍也。必言酒者、古酒可用酉爲之。解曰从酒省。
3.地方小吏,掌管税赋﹑徭役及农事等。
4.官名。战国时秦国置,为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主田赋。
5.嚴禁也。【荀子·王制篇】謹盜賊。
居住在田间村社的百姓不准买卖酒类,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田律》篇主要讲述了有关农牧业的一些律法规定。
作物的耕种、雨水、抽穗、各类灾害情况,都需按时一一上报,体现了秦人对于农业的重视。民众耕地几何,雨水是否充沛,是否受灾,收成如何,这些都在官府掌握之中。由此可以推断,对于受灾者,官府或许会有一定补救,抑或在田赋上会做相应调整。但相对应的,每顷田所应上交的“芻稾”,及用作饲料的秸秆、草料等,是固定的,及每一百亩上交芻三石,稾二石,无论土地是否荒废,只要名下有田,就需足额上交。
砍伐山林、采摘、捕猎,都需按时进行,不能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开展,说明先秦时代人们已经对于自然生长规律有了朴素的认识,正所谓“斧斤以时入山林”也,而秦人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将其固化为成文法律,让一种民众自发行为成为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律令。
官方所饲养的牛马,其饲料量也有着严格规定,且超过两个月不领取、分发即作废。
对于普通百姓,秦律严格规定其不得买卖酒类,这同样可以体现秦国对于粮食安全的重视。且酒醉容易闹事,亦不利于管理。
田律在方方面面都有所规定,秦律之细碎、严格可见一斑。秦人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都被秦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也唯有如此,配合高效有力的官吏系统,整个秦国才能成为一台高效的机器,最大限度地榨出每一个秦人的价值。
参考文献:
-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M].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 :171-174.
- 张守中. 睡虎地秦简文字编[M].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4.
- 张玉书、陈廷敬等. 康熙字典[M]. 北京:武英殿书局, 1716.
- 许慎. 说文解字[M].常熟:汲古阁, 明末.
- 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M].经韵楼, 1815.
- 赵平安. 也谈睡虎地秦简“夜草为灰”[J]. 中原文化研究,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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