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是否应当享有堕胎权的核心冲突,其实是胎儿的生命权大还是女性的选择权大。那就从胎儿的生命权开始。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胎儿在法律上是否等同于人,或者说公民?
目前各国给出的答案大多是否定的!国际上,定义胎儿是否具有人权或公民权的标准时,一般参照这几个标准,即是否已分娩、分娩时身体是否露出、分娩时脐带是否断开、分娩后何时发出啼哭。
仅有少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胎儿在妊娠28周后享有人权。但在这个时间节点主动选择堕胎的女性少之又少。
当母体内的胎儿不具有人权或公民权时,那堕胎就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它只能是个道德问题。
那新的问题出现了,谁有资格界定道德的边界?
如果一名女性在不可控或有危险的情况下意外怀孕,且她的经济状况或人生规划决定了她无法抚养后代,那选择堕胎的她是否就是个道德败坏的女性?
即便和那些不具备抚养能力,却把胎儿生下,最后任其发展误入歧途的女性相比,堕胎的女性依然可能受到德道上的谴责……
这个世界很复杂,人类,尤其是女性需要掌握选择权去对抗人生的意外。尽管这么说有些残忍,但堕胎确实给了很多女性一个可以止损的机会。这肯定不是最好的选项,但当生活逼着你做选择,且两个选项都会造成伤害时,选择危害性更小的那个选项肯定是合理的。
退一步来说,就算真从节育的角度出发,对不戴避孕套性交的男性施行反射精法或反勃起法显然更治本。
关于堕胎权的争论已经持续几十年,抛开台面上的生命权和选择权,堕胎权还关乎男女平等。
而这个宏大议题的本质,是女性可以完全掌握自己的身体,成为自己人生的决策者,而不是活在父系社会的霸权下,被无形的力量左右人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