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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图
不久前是4月1日晚20时许,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等人驾驶“鬼火摩托”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趁老板不备,杨某某将一条极品云烟(大约价值一千元)抢夺后逃跑,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窜。与二人同行的还有驾驶摩托车紧随其后的于某某等三人。
唐某某发现香烟被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王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唐某某。
追赶抢夺犯导致自己被捕,这听起来的确有点蹊跷。自古以来,一般民众追赶或者缉拿犯罪当是见义勇为之举,而受害人自己追赶犯罪那更是理直气壮的事情,怎么落得个身陷囹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本案杨、王抢夺财物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形,店主唐某某一面安排妻子报警,一面驾车追赶,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那么,唐某某驾车追赶杨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或者唐某某的行为是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的重要标准是被害权益面临的危险是否已经解除。本案中,杨某某等人抢夺财物后骑车逃跑,唐某某立即驾车追赶,可以认为财物被抢夺的不法状态仍处于持续状态,权益面临的危险并未解除,唐某某完全可能追上杨某某等人、夺回财物。因此,唐某某驾车追赶的行为具有明显自救性质何况,对方摩托,我亦摩托,应当肯定其防卫的属性。
可是,从检察机关批捕的结果来看,认为唐某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夺回一条香烟,却造成了二人一死一伤的结果,稳妥妥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涉嫌过失犯罪。
这里明显需要对“正当防卫”的要件“超过必要限度”的认识,不能够做这张权益之间的绝对比较,更不能以结果来论是否犯罪,否则就可能造成唯结果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实施抢劫犯罪后驾驶摩托逃窜,受害人唐某某随后亦驾驶摩托车追赶、意图夺回香烟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在唐某某追赶的过程中,对方因为害怕被追上而在逃跑的过程中不停回头看,或者驾车技术不高,加上慌不择路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倒致死伤的结果,也就是说唐某某的防卫行为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当然,如果唐某某在追赶抢夺者的过程中,故意撞击对方的摩托车,或者是采用别、卡等方式逼停杨某某等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就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唐某某虽然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但对于被追赶者发生伤亡事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从报道看,唐某某并未实施上述行为。
或者,犯罪嫌疑人假如骑自行车逃窜,而唐某某骑摩托追赶的话,那受到“超过必要限度”的指控还情有可原,可事实呢恰好再“正当”不过了——你摩托,我也摩,怎么就“查过必要限度”呢?事实上,店主唐某某即便不追,单在大门口大声呼喊“抢劫了,抓住他”也可能导致逃窜者慌不择路而遭遇车祸。难不成从此以后遭抢劫后就只能平心静气,一声不吭等待抢劫者良心发现对方给你送回来?
或曰:可以报警呐。可现实的存在却是,你相信公an会耗费比失窃物品价值大好几倍的警力成本给你追回吗?
在现实生活里像唐某某这样的“倒霉蛋”真不少,笔者总觉得,眼下的执法者屡屡有意无意使正当防卫的利器沦为束缚正义的锁链之嫌,否则就不会再三拿“明知”怎么怎么你还“放任”自己怎么怎么来为犯罪者开脱了。同样的诘难,怎么不面向犯罪者一方呢?像本案怎么就不能问你逃彼追,面对滚滚车流你有可能遭遇车祸,为什么你就不能停止下来,等待失主将你扭送至公an机关呢?
说到底还是“惟结果论”在作怪:对方一死一伤,你却毫毛未伤。故而,即便你始终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没有丝毫的越界行为。对不起,你还得陪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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