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很多朋友认为这是最简单的一个字据了,如果您真的这么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借条中隐藏的陷阱,一个比一个惊魂!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关注、转发、收藏!(来源:法务之家)
一、借款用途陷阱!
案例:张飞因赌博输了钱,向刘备提出借钱以继续参赌。刘备虽知道张飞的借钱目的,仍先后4次借给其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刘备多次催收,张飞在偿还2000元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刘备遂诉至法院,可出乎他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了张飞偿还的赌博借资2000元。刘备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解读: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借条签字的陷阱!
案例:重庆市綦江区一男子将钱借给同事,同事给他写了一张欠条,可欠条上落款没有写姓名,而是写的绰号。之后,他拿着欠条去打官司,讨要借款,最终因为未能举证证明落款处的那个绰号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输了官司。
解读: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附上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同时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求借款人按个手印也是万全之策。
三、借条书写留空白的陷阱!
案例:董卓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和23岁的貂蝉坠入爱河。其间,董卓陆续给了貂蝉价值27万元的钱物,还为貂蝉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好景不长,今年初两人关系破裂,便坐下来协商补偿问题。
貂蝉回忆说,董卓答应再给她11万元作为补偿,并让她在一张写有“付现金11万”的纸条上签了名。没想到,董卓在纸条的多余空白处写上了“借条”及有关具体内容,并找来第三人做“债权人”,将她告上了法庭。由于“借条”上有貂蝉的亲笔签名,而貂蝉未能提供“借条”系伪造的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解读: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四、小写借款金额陷阱!
案例:刘备向曹操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曹操8000元,三个月后归还。”三个月后曹操持借条,要求刘备归还借款80000元。原来,借条上“8000”与“元”之间有一定的空隙,曹操便在后面又加了一个“0”。
解读:千万别大、小写傻傻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一定要注意: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五、借条不写利息,只口头答应!
案例:2014年10月吕布向孙权借款20万元,口头承诺每月支付两千元利息,借款期限1年,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由于吕布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所以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只归还了本金,孙权要求吕布支付利息,吕布以没有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
解读:《民间借贷新规》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如果你借钱给他人,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借款到期后,如果他人不还利息,你又没有证据能证明口头约定过,那只能自认倒霉。也就是说,利息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做好约定才算数。
六、内容表达不清陷阱!
案例:铁岭市民李先生介绍了事情经过。原来,李先生3年前借给朋友3万元钱,朋友去年归还给他5000元,仍欠2.5万元。双方将借条修改为:“原欠款3万元,还(huán)欠款5000元。”
一周前,李先生因急需用钱而找到朋友,没想到朋友却赖账了,并称只欠李先生5000元。
“我现在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现在才搞明白毛病就出在这个‘还’字上。”李先生说,原本应读成“huán”,但朋友一口咬定是“hái”,这让他有理也说不清。
解读:这是典型的欠条存在歧义案例。双方在借款时,借条没有表述清晰明确,并且存在歧义,对出借人来讲非常不利。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对方一口咬定是“还(hái)欠5000元”这层意思,且没有直接旁证,出借人李先生胜诉的机会非常渺茫。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七、还款时不要回借条!
案例:9月7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案件,被告人鲁肃向好友周瑜借款,一年内陆续还清,却因忘记索要收条,不料周瑜去世,周瑜妻子翻出欠条,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已经还清欠款,故被法院判决偿还周瑜妻子借款1万元。
解读: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八、借条内第三人签字陷阱!
案例:芙蓉女士是一名会计,一天,芙蓉的两位邻居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杨玉环借款投资一套二手房,金凤愿意出借38万元给杨玉环。金凤和杨玉环年龄均较大,不擅于办理银证转账手续,取现了38万元,故而要求刚刚退休的老财务芙蓉帮忙点钱和起草借据,另外芙蓉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三方商定芙蓉代为打印借条。
借条具名:“今顾某某出借38万元现金给杨某。半年内由顾某某归还给杨玉环本利43万元,立此为据。”由于交接的都是现金,出借人金凤要求芙蓉作个证人,在借条上也签名。芙蓉代为打印了借条后,看到借条内容写得很清晰,就签下了自己名字,签字的位置偏右侧,但是没有和借款人的名字对齐,也没有紧贴借款人。
杨玉环将房款支付给了上家,没想到这套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杨玉环无法转手房屋套利,也无力归还巨款。出借人金凤把杨玉环起诉了,但由于杨玉环确实没有能力还钱,她就把芙蓉也给起诉了,要求芙蓉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该笔借款用途是用于投资二手房,芙蓉并没有参与二手房的投资,也没有收到借款,故而芙蓉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证据不成立。
解读:《民间借贷新规》,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刻意保护不了解情况而稀里糊涂签字的人,保护被忽悠的、被欺骗当保证人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出借人要引起注意。
九、“消字笔”陷阱!
案例:据原告甲陈述,他在六安市内开了家建材店,乙来甲的店里买走大批量钢材。双方约定,先付两万块定金,余款打欠条。
签完协议后,甲拿出一张白纸,用圆珠笔在上半部分写明了钢材的型号、单价,乙则拿出一支黑色的签字笔在下半部分写了欠条。
打下欠条后的第3天,甲发现白纸下半部分乙所写欠条的字迹消失了。看到欠条上面字迹犹在,他照着纸上留下的痕迹把欠条内容重新描写了出来。就因为这个画蛇添足的糊涂举动,甲只能自认倒霉。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凭欠条结算余款,甲所持欠条有争议,不能作为要钱依据。
解读:在借据书写、签订合同、票据结算等过程中,需要签字和填写票据时,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俗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可以自带签字笔;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十、诉讼时效过期的陷阱!
案例:2011年2月8日被告李逵向原告宋江借款35000元用于投资入股,并出具借条,约定2个月还清。但后来被告李逵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在此期间宋江也没有要求过李逵还款,这件事就拖到了2013年7月,由于宋江资金周转有困难,于是向李逵索要欠款,李逵却玩消失,电话不接,人也不见。宋江一直诉状将李逵告上法庭,李逵代理人提出借条已过诉讼时效,经过法院审理,没有支持宋江的诉讼请求。
解读:对于借条来说,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两年一过,且中间没有任何主张要求还款的行为和证据,再起诉还款,就很大可能丧失胜诉权。有些借款人就是利用这个陷阱,过了两年不还钱,出借人又不懂这些法规,无奈吞下苦果,自认倒霉。
十一、利用熟人关系,不打借条或者欠条陷阱!
案例:张飞是刘备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2011年10月,刘备打电话给张飞,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张飞二话没说,就将6万元亲自交到刘备手上。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备出具借条。马上2年时间过去了,刘备也没提还钱的事。2013年8月,张飞资金周转困难,找刘备要欠款,刘备竟矢口否认此事。
解读:本案中,张飞在借钱给刘备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备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飞的诉讼请求的。
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借条也有讲究,切勿大意。附:【借条范本】及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①、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②、“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③、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④、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⑤、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⑥、“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⑦、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⑧、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⑨、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现收到XX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
⑩、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清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⑪、“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⑫、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⑬、家庭住址,可写可不写,一般来说是不用的,如果有必要的话,比如与对方不认识,担心将来找不到人的话,也可以写上。
⑭、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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