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法务。与他们交流起来,总有很多可以说的话题。但也有很多问题貌似道不清说不明,有些问题总是透露着那么一点尴尬。
一、公司法务的贡献
企业中活跃着这样一部分人,他们学的是法律,做的是法律事务。他们做的法律事务会因本企业的行业、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大相径庭。没有人能够像他们一样熟练地从本企业角度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没有人像他们一样既熟悉企业,又熟悉法律事务。
他们是员工,但又要代表企业去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在老板与企业之间处理争议,消弭矛盾。
他们是管理者,但又要代表企业去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穿梭于企业与法庭之间,向律师一样,准备证据,准备开庭,为企业的胜诉殚精竭虑。
在企业,他们是律师,承担着发现、规避风险,设计、梳理流程,处理争议纠纷,促进或者直接增值和止损。他们像消防员,哪里有难题,他们就冲向哪里,尽管这个难题并不是他们制造出来的。
他们没有律师的风光与荣耀,却做着甚至比律师更忙更乱更难的活。人们拿律师的标准去要求他们,却又用普通公司员工的待遇去对待他们。
他们就是活跃在大大小小公司法务部门的法务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司法务”。
二、部门和人员
在企业工作的法务们,有的是法学院毕业的,有的不是法学院毕业的。有的有司法资格,有的没有。有的做过执业律师,也有的没有做过执业律师。有的在做法务之前做过法律实务,也有的在做之前没有做过法律实务。
有的公司法务部,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有的是在办公室或者综合部的一个或几个人员,还兼做其他工作。有专门法务部的,法务部就是公司的一个业务科室,与公司的其他部门一样,有科长,或者经理、主任。科长、经理、主任,有的是做法务的,有的就仅仅是一个管理岗位而已。
一般公司的法务部,都会有一个分管的副总经理。分管的副总领导法务部的工作,协调法务部与公司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对公司的法律事务的处理负领导责任。
三、“公司律师”
公司法务的称呼,好像一般都称“律师”。部门的主管成为主任、经理等。
其实,公司法务确实有一部分是可以称律师的。现在虽然我国《律师法》没有规定公司律师,但是司法部的律师改革方案里允许设立公司律师、政府律师。现在临沂就有公司设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它里面就有获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申请公司律师的条件与社会律师有很多相同,比如获得司法资格等。但与社会律师不同的是,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职工,只能为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允许他们办理本公司之外的法律事务。
这些可以称“律师”的公司法务,仅限于办理了“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申领了“律师执业证”的才可以,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的人是不能称为律师的。
当然,也有在公司法务部工作,但因为有司法资格,便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实习手续,实习期满,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又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执业证。这样,表面上,他持有律师执业证,并注册于某某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在公司做法务。
是不是律师,持有不持有公司律师执业证,还是有些区别的。在咱们的法院进门安检这么严格的情况下,持有律师执业证,就可以不用进行很繁琐的安检,无需将各种包、卷宗等过X光机,只需要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只要出示律师执业证就好,裁判文书上名字后面只需要写“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的普通法务,进门的时候要安检,包包之类要过X光机,开庭查明身份时,要出示身份证,要记录性别、出生年月等等各种个人信息,并要在裁判文书上一一写明。
四、业务办理
公司法务部的业务,当然就是处理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了。
我觉得,公司法务在处理起具体法律事务的时候,与律师相比,就少了很多的中立性,缺少了律师所具有的超然性。
社会律师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律师不隶属于公司的任何一个部门,他不受公司的高层、部门的领导。说到底,他具有完全的中立性。
这种中立性带给律师的是,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时的超然性,他不受公司内部各种关系、各种利益的影响。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就不会去刻意考虑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感受,会更客观,更贴近问题的实际,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公司的法务就不同了,一个意见的提出,要考虑其它部门、其他分管领导,甚至公司最高领导的意见,照顾他们的面子,顾及他们的感受。这样一考虑,拿出的法律意见,制定的相应措施,在效果上就可能打了折扣。
公司法务在自己公司里开展的业务,也有其他的局限性。比如,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制定规则、规定,其他部门会感觉麻烦,会对法务部门有不满,觉得法务部门把很多程序搞得复杂了。
如果企业出现了法律问题,法务部门去分析原因,寻找风险点,势必触及不同部门的痛楚,势必要找出各部门工作中的毛病。在其他部门看来,这与故意找茬的感觉基本是一样的。
五、业务研究
从公司的工作状态、继续教育角度看,如果说社会律师是滚烫的热水,公司法务有点像温吞水。
律师如果有困惑,可以与其他律师探讨研究。律师也有律师协会,有其他研究机构对律师进行培训。同行之间的交流互动会有很多。
但一般公司的法务相对人数较少,很难在内部形成研究学习探讨的良好氛围,有的人,可能还会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而保守自己学习的心得,保留自己的小绝招。公司虽然可能人很多,但整个公司里面最懂法的可能都集中在公司法务部门,自己就是公司法律的天花板。
六、公司法务的烦恼
如果公司确有必要请律师,法务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来,理解的还好,不理解的老板可能会说,“养你们做什么的,关键时刻用不上了,还需要出去花钱请律师!”
请来律师,也纠结,请的律师不咋地,公司的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解决的不好,或者解决的领导不满意,自己没法给公司交代。
请的律师太高明,又显得自己太笨。有的不理解的领导会说,“你看看人家,到底是专业律师,还是人家经验多。你跟人家好好学学。”搞得公司法务汗颜。
七、公司法务的定位
其实,上述对公司法务的不理解,是建立在对公司法务的错误定位的基础上的。
我觉得,作为公司来说,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最好把公司内部的法务与社会律师相互结合。公司法务是公司的员工,平时在公司里,熟悉公司的各种情况,明确公司的各种流程与运作机制,对于公司的产品、经营模式等比较熟悉。日常的法律事务,一般的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务是可以完成的。
在公司管理中,公司法务起到一种公司内部其他职位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他看问题的出发点与众不同,他思考问题的思路与众不同。他作为公司中人,还要运用公司语境中的语言、态度、行为方式,使自己的所表达、所作、所为与公司的种种相吻合。
八、与社会律师的合作
因为公司律师平时只是在一个公司内部,他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他所遇到的法律事务,他所处理的法律争议,相对比较单一,再加上他们作为本公司职工对公司的依附性,客观中立性是会打折扣的。所以,公司法务不能、也无法取代社会律师的作用。
社会律师面对众多客户,面对各种事务,相对来说,经验会更丰富,地位会更中立,甚至服务技能与技巧会更高出一筹。即使是公司里日常的、一般的法律事务,律师也会有很独到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因此,如果把公司法务对公司的日常服务,与社会律师的专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公司法务对公司的熟悉,结合社会律师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技巧,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效率都会得到大幅度提升,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公司法务与社会律师的配合,一方面需要公司管理层观念的认同,另一方面需要公司法务自身定位准确后的争取。不能随意夸大自身的作用,人为阻断自己与社会律师连接的可能,没法确定与社会律师的合作与配合。同时,作为社会律师来说,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工作,促进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这种配合与支持,切实把公司的法律事务做到最优化处理,该增值时增值,该“止损”时“止损”,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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