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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处坠落”事故中探讨危险作业

从“高处坠落”事故中探讨危险作业

作者: 安全辅导员 | 来源:发表于2018-09-10 15:22 被阅读0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就象潘多拉盒子一样,历经30余年,09类高处坠落,从未发生过变化,伤亡事故从来没有超出当初的定义事故类别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浙江省并未明确高处作业为危险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修改))把高处作业规定为特种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并把高处作业定义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我们看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江苏省把高处作业作为危险作业写进了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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