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怎么判断是否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折旧政策要求呢?
我们公司是去年11月新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行业,12月购入了一批检测仪器,支付了部分货款,12月底收到了发票,但是今年2月才入账,大于1000元的我录入了财务系统固定资产卡片,按月折旧,低于1000元的放到3月一次性折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了。
根据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相关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我们公司符合这项政策吗?
我的固定资产入账处理正确吗?如果不正确,正确的处理是怎样的呢?我4月份要怎么改呢?4月份的所得税季度预申报a表中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表要填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你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在2020年度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21年度继续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选择季度享受,也可以选择年度汇算时享受。如果选择季度享受,就应按照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相关栏目。
问题2:装卸费没有发票,只有收据,如何上账?
给临时工支付的装卸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也不给代开,如何入账?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对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如果支付对象是个人的,只要满足“小额零星”的可以不要发票,只需要内部凭证和收款收据,上面记载有收款人姓名、电话等就可以。“小额”的标准现在是500元。
因此,如果支付给装卸工的装卸费金额低于500元的,可以不要发票。
如果类似的装卸费经常发生的,可以要求装卸工中一人或多人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你们企业财务人员持他们身份证原件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代开发票,可以享受月收入低于15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税点较低,而不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较高的税金,也便于操作。
现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企业只要充分应用,可以为企业节约很多税,也可以减少很多税务风险的。
问题3:季度末如何计提企业所得税?
季度第三个月,帐做完了,报表也打出来了,利润表的利润总额是负数就不用计提所得税;如果利润总额是正数,就得计提所得税是吗?
解答:
由于季度是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最终结果。因此,前3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会计核算可以确认“所得税费用”,也可以不确认。
1、需要确认“所得税费用”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际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
实际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最终,第四季度未(12月31日),因为会计分期,所以需要认真核算全年度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需要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还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前三季度有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在第四季度就有扣除,确保全年的金额正确即可。
上述做法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因为18号准则就没有强调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必须计提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问题4:酒店出售大额储值卡用于酒店餐饮或客房消费等不开具发票,要客人每次到店消费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发票违法吗?
解答:
根据描述,酒店出售的大额储值卡实际上已经一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53号公告第九条(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单用途卡的时候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意,53号公告的用词是“可”,而不是“应”或“应当”之类的词语。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销售单用途卡的时候没有开具,而在实际消费的时候按照实际消费金额开具发票是完全合法的。
问题5:约稿缴税?
画画约稿月收入不到5千也要交税吗?
因为不到五千我记得不用交税,但是现在又有什么个人所得税,我有点懵。
解答:
画画这事,说起税收问题来,还要区分好几种情况,而不能简单的一刀切。
一、可能构成“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的“作品”没有规定只是文字作品,也应该包括书画作品。重点在用途上,比如您的书画作品,用于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就可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与2011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新修订后的“稿酬所得”范围与原来相比在“图书、报刊”后加了个“等”字,在征求意见稿里也是没有加的,正式修订版加了,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稿酬的问题。这一改变是比较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传统纸质媒体和书籍的大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网络媒体或电子书籍等。因此,书画用于网络媒体发表的,也可以按照“稿酬所得”计税。
二、可能构成“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里直接就包括了“书画”与“制图”。
那么,“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呢?
“稿酬所得”,前提是作者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且出版或发表后,书画作品依然是归作者所有。
“劳务报酬所得”,说明作者只是受雇创作,对书画作品不能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最多只拥有署名权。
因此,可以从作者拥有的著作权来区分。
三、可能构成“财产转让所得”
如果书画作品是纸质的实体,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问题
1、“稿酬所得”下,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2、“劳务报酬所得”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交增值税;
3、“转让财产所得”下,属于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交增值税。
注意:个人如果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按照现在的政策,月收入低于15万元可以免增值税;否则,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超过500元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五、不同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1、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二)财产转让所得
对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由于不能确定财产原值的情况下,通常是核定征收。
因此,针对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同的交税。
问题6:对质保金进行折现后,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吗?
实务中,不是经常对一些长期性质的款项进行折现吗?比如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中欠收业主这种建设单位的应收账款里的一些应收的质保金,还有与之相关的欠付保温防水等分包队伍的应付账款里的一些应付的质保金,这些质保金一旦对其进行折现,不就造成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均小于计税基础了吗?按道理来说,是不是也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呀?我看有的说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有的说要确认,把我搞糊涂了!
解答:
无论是应收款还是应付款,信用期限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通常为一年),才需要进行折现。
折现的结果,当时是现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账面价值,二者的差异也就是暂时性税会差异。
应收款,对应的就是收入。折现后的现值小了,实际上就是当期确认的会计收入少了。但是,税务上不认可这些啊,还是需要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结果就造成当期的会计收入小于税务收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应税收入计算,就要先交税。另一方面,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会计处理后期需要分期分摊确认为融资收益,但是税务方面却没有,因此后期会计虽然确认了收益,但是不用交税。因此,应收款折现后先交的税,后期是可以抵扣的,不是白交的,所以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付款折现,跟应收款折现恰恰相反:前期会计处理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小,税务处理的税前扣除金额大;前面多税前扣除,后面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多税前扣除的部分,也不是白扣除的,也是要归还的,所以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问题7:以租金入股,会计凭证怎么做的?
解答:
一、出租方
如果协议约定是租赁期开始日就给了股权的,就相当于预收租金,并把预收的租金再投资入股。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租赁期间分期分摊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承租方
如果是以租金入股,就是将应付租金转为股本,有点债转股的意味。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如有)
问题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对于个体工商户减免的规定,能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个人呢?
解答:
从8号文件本身和总局目前的解读,还看不出可以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所以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只能等待总局的后续口径。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问题9:企业研发失败了,研发过程领用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废品,废品也销售了,税局说材料对应的研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样是否合理呢?
解答:
税务局的说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失败的,直接费用化,可以在当期直接加计扣除,只是需要扣除废品的销售收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直接费用”包括: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另外,40号公告第七条,其他事项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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