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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划分的四个重要比例

股权划分的四个重要比例

作者: 中邦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5-09 19:09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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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7%:绝对的公司控制权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七项重大事项都需要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决定,这几项都是重大事项,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几项重大事项是不能做决定的。所以公司在创业初期,公司的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应该占至少67%,这样公司在前期运营阶段,创始人所有想做的事情都可以做,即使底下的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因为在创业的道路上大家难免会有不同意见,但是总要有决策者。公司股权比例分配切忌持股比例均等,这样对公司发展很不利。因为如果两个股东持股比例为五五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没办法实施,项目就处于僵局状态,比如说作为重大事项的融资,不是所有股东都喜欢融资,因为融资会稀释股份,股东可能会丧失其控制权,只要自己盈利,没必要让外人再参与到公司里来。此时一个持有50%的股东如果不同意,那么创始股东就没办法进行融资。


    2.

    52%:相对的公司控制权

    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七项重大事项以外的事项不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只需要一半以上的股东表决权同意即可。因此,当一名股东占有51%股权时,其实际上就取得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但我在这里为什么要说52%才是相对控制权呢?因为实务当中由于公司融资很多股份稀释的比例大多是在35%以内,融资2--3轮后,如某股东原来持股51%,经过融资,股份稀释35%之后变为51%-(51%×35%)=33.15%,如果持有52%的比例,经过稀释35%后的比例为33.80%,二者的差距虽然仅为0.65%,但却有本质差别。如果持有33.80%(即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就享有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七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3.

    34%:一票否决权

    持股34%比例的股东,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七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虽然我没有拥有他的能力,但我有摧毁他的能力。

    4.

    10%:申请公司解散权+股东会自行召集主持权

    只有10%以上持股比例的股东才有此权利,没到10%,没有一定影响力。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并主持股东会及申请解散公司。

    注:

    如果您有股权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周金鹏律师150-024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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